案情回顧
2022年3月25日,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高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武某某支付勞務費85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書依法生效。
高某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向武某某履行支付義務,武某某遂申請執行,但法院調查發現高某某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高某某還通過拒接電話、躲避法院工作人員等方式,故意規避執行,導致案件陷入僵局。面對這種情況,法院決定查詢高某某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經查詢,發現高某某配偶張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有存款十七萬余元,法院隨即凍結了張某某名下部分銀行存款,并及時通知了張某某。
在得知了相關情況后,張某某堅決主張,其所持有的該賬戶內的十七萬余元存款,是她與高某某合伙運營,共同努力經營的成果,其認為這筆錢并非屬于高某某個人,而是由兩人共同所有,法院不得擅自凍結執行。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扣劃張某某賬戶中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VS“個人財產”
在婚姻生活里,財產問題常常是引發夫妻矛盾的關鍵因素,明確財產歸屬,能夠防患于未然,巧妙避開諸多潛在的糾紛,從而為婚姻的和諧穩定鋪就一條堅實的道路。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權利有明確的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可以共同決定如何管理和使用這部分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因個人債務被起訴,法院可以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債務人部分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
夫妻個人財產則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是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另一方不可以隨意處置。
本案中,法院是否有權凍結張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
本案中張某某主張其銀行賬戶內的十七萬余元存款,是她與高某某合伙運營,共同努力經營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可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某和高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努力,合伙經營,積累了十七萬余元款項,該部分財產符合《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因此高某某對該部分財產享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同財產,然后進行財產分割。
所以,總的來說,張某某賬戶內的十七萬元資金,這筆資金實際上是張某某與其配偶共同努力經營的結果,屬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且張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這些資金屬于個人獨有,因此,法院凍結了張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合法有效。
律師寄語
在執行程序中,當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通過調查被執行人婚姻狀態,以確定被執行人是否擁有其他共同所有財產。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以個人名義持有銀行存款,被執行人的配偶無法提供明確證據證明涉案的銀行存款屬于個人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該部分財產采取必要措施,以此確保執行過程能夠順利進行。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夫妻共同財產不是逃避債務的捷徑,任何企圖通過隱藏、轉移財產或利用家庭關系來逃避執行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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