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太康縣男子黃某某涉嫌強奸未遂一案在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因涉事足浴店是否存在“涉黃服務”、雙方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引發社會關注。
辯護律師付建稱,暗訪發現該足浴店存在手淫等涉黃項目,并提交取證視頻,認為“在涉黃場所且房門未鎖情況下,盧某某未呼救,指控不成立”。家屬強調黃某某系“遭誣告”。
據起訴書顯示,2023年12月9日晚,黃某某在樂清某足浴店包廂內接受女技師盧某某服務時,強行摟抱并試圖發生性關系,因盧某某激烈反抗未得逞,期間致其受輕微傷。次日凌晨,雙方均報警,黃某某被警方抓獲。案發后,黃某某賠償盧某某1萬元并取得諒解,但仍被檢方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黃某某家屬向媒體表示,其當晚消費598元項目包含泡澡及搓澡服務,過程中女技師曾對其私處進行撫摸,后因“加價爭執”引發沖突。
檢方指控指出,黃某某使用暴力手段侵犯盧某某,其行為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盧某某在警方調查中否認項目涉黃,稱服務期間遭黃某某強行侵犯,反抗中摔下床受傷。涉事足浴店工作人員則拒絕回應案件細節。
律師解讀
該案的爭議點是在涉黃服務場所,性交易中的“同意”范圍是否影響強奸罪認定?另外,涉黃場所中,是否隱含對女性性自主權的“默示同意”推定?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后耿振善告訴“法度Law”,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耿律師指出,黃某某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一是使用了暴力手段,黃某某強行摟抱盧某某并試圖發生性關系,盧某某反抗并受傷,表明其使用了暴力手段;二是違背婦女意志,盧某某明確表示反抗,且在警方調查中否認項目涉黃,說明其沒有同意發生性關系的意愿。
另外,對于性交易的“同意”范圍,耿律師認為,即使在涉黃場所,性交易的“同意”范圍也僅限于雙方明確約定的服務內容。如果超出約定范圍,未經對方同意的性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本案中,盧某某僅提供泡澡及搓澡服務,黃某某試圖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超出了服務范圍。
對于“默示同意”的推定,法律上不存在對女性性自主權的“默示同意”推定。即使在涉黃場所,女性仍享有性自主權,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都是對其權利的侵犯。“盧某某未呼救”不能作為其默示同意的依據,因為呼救與否并不能決定性行為是否合法。
案發后,黃某某賠償盧某某1萬元并取得諒解。雖然賠償和諒解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不能改變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事實。涉事足浴店如果確實存在涉黃項目,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秦瑩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強奸罪是否構成最重要的事實是,在案發當時是否違背女性意志。
本案中,即使在發生性關系之前盧某某“同意”,后無論什么原因,如果在發生性關系之時盧某某“不同意”與其發生性關系,黃某某仍要違背盧某某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強迫與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秦律師表示,當然認定“違背婦女意愿”的該重要事實,要綜合本案中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傷情鑒定、監控視頻等全部證據判定。
其次,如盧某某在涉黃服務場所提供性服務查證屬實,該行為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但這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就本案黃某某涉嫌強奸案中,即使查證盧某某確是在涉黃場所提供性服務的人員,也不能以此為由,認為盧某某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報道中還提及黃某某家屬表示”其當晚消費598元項目包含泡澡及搓澡服務,”該服務是非法的、受法律保護,不能以黃某某購買了相關項目為由,推定盧某某同意,否認其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最后,強奸罪保護的是婦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不能以盧某某具有特殊的身份等理由,剝奪盧某某對自己的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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