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原文: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二條是關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處理的規定。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令法官頭疼的頑固問題。
以往的審判實務考慮到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以及執行的問題,孩子在誰手里一般會判給誰。這次修改對搶奪、隱匿孩子做出負面評價是一個值得點贊的進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1、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方式,能夠及時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到原來的生活狀態。
2、如果父母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情形,另一方的救濟途徑是在合理期限內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措施予以解決,而不是以此作為自己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理由。
分居期間一方搶奪、隱藏孩子的問題,可以使用本條來維權,具體情況可以一對一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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