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大連發生的一起案件堪稱年度迷惑行為大賞。任某為了在女友面前充面子,網購假警官證和警服,甚至堂而皇之地跑到公安局出入境大廳“亮證”要求加急辦證。然而其被抓獲后,經調查發現真實身份只是一名普通的啤酒銷售員。他本以為在辦證大廳亮出“警察身份”,就能為女友辦證“走捷徑”,卻沒想到在專業民警面前,自己的小伎倆如此不堪一擊。那么,這樣的行為可能涉嫌怎樣的法律責任?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從違法到犯罪的“死亡跳躍”
任某的行為,無疑是在法律的邊緣瘋狂試探,最終越過了紅線,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領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規定,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最輕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若情節嚴重,則觸犯《刑法》第279條招搖撞騙罪。
從犯罪構成來看,招搖撞騙罪的構成需要滿足以下兩種條件:
從主觀來說,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并希望且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任某清楚自己并非警察,卻故意制作假警察證件、穿著假警服去欺騙他人,其主觀上具有冒充警察進行招搖撞騙的故意。
從客觀的角度講,行為人應當是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比如說: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名義,招搖炫耀、弄虛作假、蒙混欺騙。
所謂“情節嚴重”,除任某涉及的,實施多次冒充行為,一般還包括: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外或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等情況。
任某多次憑借假警察身份四處招搖撞騙,其行為惡劣,對社會秩序和公眾信任造成極大損害,已明顯觸及刑事犯罪的界限。這場在“真警察”眼皮底下的冒充鬧劇,也最終以任某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刑拘而告終。
二、遭遇冒充警察怎么辦?
(一)穩住騙子
面對冒充者,保持冷靜、假意配合是關鍵。不要當場揭穿,避免激怒對方,也不要急于反駁或表現出懷疑,可通過詢問案件細節、請求寬限處理時間等方式,也可以詢問對方的警號、所屬單位及案件編號等細節穩住對方,為后續報警爭取時間。如果與對方面對面,可以提出查看他的證件,仔細觀察證件真偽并拖延時間。但要注意,穩住騙子不等于輕信對方要求,絕不透露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核心信息。
(二)立即報警
遇到自稱警察的人,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向接線員描述具體情況,請求核實對方身份。也可直接前往附近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助。報警時,要清晰說明對方的聯系方式、通話內容、要求你做的事情等信息。真正的警察執行公務時,絕不會阻止你聯系其他部門,也不會要求你通過私人賬戶轉賬“自證清白”。如果對方以“案件保密”“影響調查”為由,阻止你報警或聯系他人,那一定是騙子。
(三)保留證據
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假證件照片……這些看似不起眼的信息,都是揭露騙子的有力武器。在與冒充者周旋過程中,盡可能通過截屏、錄屏、拍照等方式保留所有證據。如果對方發送文件或鏈接,不要隨意點擊,但可截屏保留相關記錄。若涉及轉賬,可以保存轉賬時間、金額、對方的賬戶信息等詳細內容。這些證據不僅能幫助警方快速鎖定嫌疑人,也能為你提供關鍵證據。
【暢森律師告訴你】
法律之所以對冒充警察的行為“零容忍”,設立“從重處罰”條款,就是為了向全社會傳遞一個明確而堅定的信號:任何企圖挑戰執法權威、損害國家公信力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這不僅是對違法者的嚴懲,更是對法治尊嚴的捍衛,對公眾信任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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