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發爭議。該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央視《法治在線》采訪時介紹,普法案例中的相關表述存在用語不恰當的問題。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并詳細介紹了案發情節。
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例,因為法院普法偏差而陷入了輿論漩渦,引發了公眾的困惑。此前,法官在分析案例時對原被告關鍵行為細節的描述與事實有出入,且認為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引發碰撞糾紛的次要原因。由此,不少人產生了質疑和擔憂,甚至表示“不會走路了”。面對輿論質疑,辦案法院承認“安全距離”一說表述不當,并結合事發現場視頻對案情進行再解讀后,向公眾致歉,顯示了有錯必改和誠意,也幫助公眾看清了案件的責任劃分邏輯。
在最初的案例普法環節,法官稱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但事實是,原告接聽電話過程中只是“緩慢轉身站住”。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事實,對碰撞糾紛的影響或在碰撞糾紛中所起的作用及對應的責任也有區別。
在案例普法環節,法官稱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然而事實是原告轉身站住后,被告與原告還有一段距離,被告理應注意到原告的變化,預先判斷與原告的碰撞風險,并采取避讓動作,且被告也有足夠的時間空間避讓,但被告因左右張望未注意前方情況,把原告撞倒在地。
所謂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這種表述不僅與事實不符,也于法無據。“未保持安全距離”是道路交通安全領域的法律術語,在民事法律領域針對行人并不存在這樣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領域用于車輛的法律術語用到行人身上,屬于生搬硬套。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事實可知,在本案中,被告對碰撞的發生、對原告的受傷存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新的修正式普法,一定程度上解開了公眾心中的謎團,但嚴格說來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雖案件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雙方合意的基礎,未完全受過錯責任比例原則限制,辦案法院仍可對雙方責任的劃分理由作出更深入、更精準的解釋,讓公眾看得更明白。
普法工作是執法、司法工作的延伸。執法、司法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普法工作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執法、司法人員對案例的分析解讀不能隨性發揮,不能背離事實,而是應保持客觀性、規范性、嚴謹性,全面精準呈現執法、司法程序的原貌,讓公眾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如果普法環節存在描述事實不準、表述不當等偏差,就會讓普法與執法、司法環節脫節,就會削弱執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就會讓社會個體對法律以及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理解出現偏差,讓社會個體在面對案涉相關情形時茫然不知所措。如此表述不當式的普法,很可能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起到誤導效果。
因普法描述事實不準、表述不當而引發社會質疑和爭議,這是一次不小的教訓,也給普法工作敲響了警鐘。辦案不能滿足于個案的完結,普法也不能滿足于個案的完結。任何形式的普法工作都應于法有據,于理相合,于實相符,才能經受住法律和事實的檢驗,才能向社會釋放清晰的法律信號,并產生更大的價值。 (杜蒿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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