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原文: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八條是關于如何認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規定。
隨著近年來離婚率年年走高,再婚家庭數量日趨上升,有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1、贍養;2、繼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問題規定的太過簡單和籠統,造成審判實踐中對撫養教育的事實認定困難,亟需對此問題予以補充完善。
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雙方有形成撫養關系的意愿。
第二,在撫養教育的時間上不應太短,避免權利義務關系的失衡。
比如繼父或繼母只撫養教育繼子女一年時間,繼子女隨后就參加工作自食其力,如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將來繼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時間可能會很長,當然也會有繼承關系。對于本來沒有血緣關系只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法律在規制時應平等保護未成年的繼子女利益以及年老的繼父母的利益。
第三,既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繼子女加入繼父母家庭時已經成年,但后來對繼父母盡了多年的贍養義務,此時也可以認定其之間有撫養關系。這樣可以鼓勵繼子女贍養繼父母,將來繼子女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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