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原車主也需承擔責任?
2024年9月,王女士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泰興市河失鎮某路口時,被老陳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撞倒。王女士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交警部門認定,王女士因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事發地點,遇有紅燈亮時,越過停止線繼續通行,其違法行為及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老陳因無證駕駛未經登記(套牌)、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行至事發地點,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能確保行車安全,其違法行為及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較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套牌摩托車從何而來?
事故發生后,王女士的親屬將老陳以及轉賣無牌摩托車的季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老陳與季某在交警部門的筆錄陳述為:
經審理查明,案涉摩托車系季某于多年前購置,后于2024年上半年轉讓給老陳,雙方未簽訂書面轉讓協議。該摩托車未經登記、無保險,且早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年限。
法院認為,案涉摩托車因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年限,屬于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季某轉讓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給老陳后,老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死亡,王女士親屬要求季某和老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應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老陳賠償原告34萬余元,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起事故給所有駕駛人敲響了警鐘:車輛轉讓絕非兒戲,原車主在轉讓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尤其要注意,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等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轉讓、駕駛,否則,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將無法逃避。
同時,這起事故也提醒每一位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車輛合法上路,是每一個駕駛人的責任。
特別是,不要闖紅燈,停止線就是生命線。交通安全無小事,每一次違規都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后果。希望這起案件能成為一面鏡子,讓每一位車主都能從中汲取教訓,讓悲劇不再重演。
來源 | 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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