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熱門IP憑借獨特的文化內涵,在某些消費群體中擁有較高的關注度,一些商品借助IP聯名可以迅速提高部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那么,商家在電商平臺虛構某動畫IP聯名轉賣正品鞋,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王某的行為未侵犯原告上海某鞋業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因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原告上海某鞋業公司賠償3萬元。
上海某鞋業公司是某知名品牌的相關商標所有人,案涉商標及品牌因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王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一家網店,該網店專門通過在該品牌鞋上印制知名動畫IP形象的方式售賣正版的品牌鞋,并在商品鏈接名稱中標注有涉案商標與某動畫IP形象的聯名款等字樣。
2022年5月,上海某鞋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通過公證的方式在王某經營的網店內購買了一雙鞋。上海某鞋業公司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立即停止涉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庫存,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商品通過正規渠道進入市場后,盡管商品仍附著商標,但商標權利人針對該商品的商標權利已用盡,商品再次轉售時一般不應受到商標權利人的限制。本案中,王某銷售的商品來源為上海某鞋業公司授權的經銷商,其銷售的商品屬于正品鞋,故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上海某鞋業公司在生產銷售時并未存在與某動畫IP形象聯名的情形,而王某擅自在產品鏈接中使用與案涉商標及某動畫IP相關的虛假聯名字樣,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使得王某從中獲得競爭優勢,故該行為屬于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所制造的附著商標的商品在被合法投放市場首次銷售后,權利人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無權禁止受讓人繼續使用原商標標志,凡合法取得該商品的人均可對該商品進行自由處分,即后續的轉售行為通常不構成商標侵權。受讓人若通過虛構IP聯名或者攀附字號等方式提升營銷數據,則可能引發消費者混淆、誤認,甚至對同業經營者的營銷或者真正權利人的商譽造成影響,進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本案中,王某通過合法渠道購買正品鞋并轉售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擅自在產品鏈接中使用與案涉商標及某動畫IP相關的虛假聯名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 瑞安法院
▼ 往期熱文推薦 ▼
【溫馨提示】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屬原作者,若有不妥,請聯系告知修改或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