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承載著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殷切期盼。而對于司法人員而言,"知錯能改"絕非簡單的道德要求,而是立身之本、履職之基,是守護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所在。這不僅是職業素養的直觀體現,更是法治精神在實踐中得以延續的重要保障。
司法工作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出現錯漏在所難免。法律條文的理解差異、證據收集的局限性、社會輿論的影響,都可能讓司法判斷產生偏差。但區別于其他職業,司法領域的錯誤往往關乎公民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糾正,無不警示著:司法人員若諱疾忌醫、拒不認錯,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更是整個法治體系的根基。只有敢于直面錯誤、主動糾錯,才能避免讓個體悲劇演變為法治文明進程中的"污點"。
知錯改錯,本質上是司法良知與法治信仰的具象化。真正優秀的司法人員,不會將錯誤視為職業生涯的"污點",而是當作錘煉專業能力的契機。他們深知,承認錯誤需要勇氣,改正錯誤則需要智慧與擔當。從證據的重新審查、法律適用的再研討,到啟動糾錯程序的魄力,每個環節都考驗著司法人員的職業操守。例如,浙江張氏叔侄案再審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復查證據、法院依法改判,展現出司法系統直面錯誤、追求真相的決心,也讓公眾看到了法治糾錯機制的生命力。
主動糾錯的司法實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來源。當司法人員以"刀刃向內"的勇氣自我革新,向社會傳遞的是法治權威不容褻瀆的強烈信號。山東于歡案一審與二審判決的差異,正是司法機關傾聽民意、及時糾錯的典型。這種轉變不僅避免了錯案的發生,更讓公眾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與理性,重塑了民眾對法治的信心。反之,若對錯誤視而不見,司法就會淪為冰冷的"機器",消解群眾對公平正義的信任,最終動搖法治社會的根基。
知錯改錯不僅是司法人員的職業義務,更是時代賦予的歷史使命。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唯有將"有錯必糾"內化為職業本能,外化為行動自覺,司法人員才能真正成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這要求司法系統不斷完善糾錯機制,更需要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秉持敬畏之心,以改正錯誤的勇氣和智慧,為法治大廈筑牢根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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