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句容市農業農村局公布了
1例行政處罰案件
句容李某某
因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
違反相關規定
對其給予罰款、沒收電捕魚工具的處罰
電捕魚是一種非法捕撈方式,危害多種多樣,會導致大量魚類被電死,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同時,電魚器使用不當或者漏電,人也會有生命危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也請廣大居民朋友
自覺保護水域生態和水產資源環境
切勿以身試法
如果發現身邊有
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
請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內容來源 | 句容市農業農村局、上海發布
編輯 | 張玥
校對 | 侍文
審核 | 張瑋
點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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