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監管升級。
01
醫藥代表監管收緊
被通報、調查、約談……
近段時間,多地持續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監管。
日前,重慶市紀委監委官方公眾號“風正巴渝”發文,介紹重慶各區縣醫藥反腐整治成果。其中,一醫藥代表宴請、送禮多名鄉鎮衛生院院長,被紀委監委查辦。
文章指出,在查辦保合鎮衛生院原院長敬某某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當地發現一家醫藥公司為多家鄉鎮衛生院配送高利潤藥品,且其銷售代表余某某與這些衛生院院長往來密切。“調查發現,余某某為了承攬業務,長期通過宴請、送禮等方式對多名鄉鎮衛生院院長進行‘感情投資’……”豐都縣紀委監委以此為突破口,以案帶案、順藤摸瓜挖出一批問題線索。
醫療領域特別是醫藥購銷腐敗涉及生產、供應、銷售、使用、報銷等多個環節,需要加強源頭管控,發現問題整改。
與此同時,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多地大三甲醫院相繼召開供應商、服務商集體廉政談話會,大批醫藥代表參會。
5月29日下午,長沙市第四醫院召開供應商、服務商集體廉政談話會。醫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及180多家合作供應商、服務商代表參會。
長沙市第四醫院始建于1956年,是一所集醫療、科研、教學、預防、康復為一體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
更早之前(5月上旬),安徽太和縣中醫院召開供應商廉潔談話會議,醫院相關人員以及供應商代表參加。
太和縣中醫院是一所集醫療、急救、科研、教學、預防、康復、養老、健康產業八位一體的全國示范中醫院、全國縣級首家三級甲等中醫院。
為進一步從源頭上遏制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規范供應服務商及業務人員營銷行為,不少大醫院選擇以召開廉潔談話會議的形式加強內部管理。有些醫院還會與供應商代表簽訂廉潔承諾書,規范合作行為。
02
多部門管理
從個人到藥企全面規范
近年來,我國對醫藥代表的監管體系已逐步完善,涵蓋國家政策、行業規范、醫院管理等多個層面。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失信行為將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國家藥監局要求醫藥代表進行備案管理,確保其身份透明化,防止不合規行為。
此外,多部門均在強化商業賄賂監管。《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列出了32項“禁止”行為,包括索取或統計醫生處方數據、提供回扣等,并對醫藥代表的行為進行嚴格分類管理。
《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多次明確商業賄賂紅線,強調醫藥代表開展藥品學術推廣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合規指引和行為規范,嚴禁商業賄賂行為,同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禁止聘用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存在商業賄賂記錄的醫藥代表。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醫藥代表,可能被限制職務晉升,并在備案平臺公示。
2025年,各部門對醫藥代表的監管還在加強。
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持續進行,醫藥代表需要嚴格遵守醫院拜訪制度。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的《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中,原則上對二級(參照二級管理)及以上公立醫院(含中醫醫院)進行巡查。其中,重點巡查包括是否加強對接受商業提成、參與欺詐騙保、實施過度診療、違規接受捐贈、泄露患者隱私、牟利轉介患者、破壞就醫公平、收受患方“紅包”、收受企業回扣等違反“九項準則”和廉潔從業行為的監管。
國家醫保局對醫藥代表的監管主要集中在打擊商業賄賂、規范藥品招采信用評價、限制違規企業參與集采等方面。如根據醫藥企業及醫藥代表的商業賄賂行為,劃分為“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失信等級,影響藥品掛網、集采資格。以及對多次行賄或向多人行賄的企業,實施穿透式信用評價,追溯關聯企業責任等。
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簡化失信等級,收緊評價標準。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將個人與企業深度綁定,無論是醫藥代表還是代理商,一旦出現了負面清單上的行為,都將追溯到藥企,并對藥企進行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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