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國內登記結婚后定居國外,后因感情破裂一方想起訴離婚,那么已經定居國外的公民可以在中國起訴嗎?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司法解釋主要針對定居在國外的公民想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管轄法院做出的規定。因此,對在國內登記結婚,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可以在登記結婚的民政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一般是區縣級法院;也可以去其中一方在中國境內最后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解決了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管轄問題。但對于每個案件來講,可能在選擇管轄、保障權益來講,會有不同的選擇,建議在起訴前咨詢專業婚姻律師,減少訴訟過程中的彎路。
【李曉娟律師,專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咨詢及代理。尤其對離婚案件涉及房產、股權、公司上市、大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涉外離婚等事務具有豐富的處理經驗,能夠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設計最優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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