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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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張健文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張健文律師補充: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最大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屬于瀆職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為之,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對瀆職行為所造成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張健文律師
現執業于安徽正申律師事務所,擅長婚姻家庭、勞動工傷、人身損害、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借貸借款、法律顧問等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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