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無小事
違規操作必追責
近日,因違規動火引發火災
永嘉縣一名男子被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件回顧
4月30日8時許
嚴某某在未持有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
在永嘉縣南城街道溪了頭村的一養殖合作社
使用焊機進行電焊作業時引發火災
造成機器設備等物品燒毀
現場無人員傷亡
動用明火作業未事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且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動火作業前
未在建筑主入口、作業現場
和其他重點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起火原因為
嚴某某焊接作業時掉落的火花
引發下方可燃物所致
嚴某某的行為
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尚不構成犯罪
△被燒毀的養殖社棚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給予嚴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動火作業時一定要做到安全第一
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觀念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苗頭
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來 源:永嘉縣消防救援大隊
編 輯:黃文豪 胡佳錦
一 審:朱文斌 金鶴立
二 審:葉 聰
終 審:潘長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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