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AI輔助生成
熊孩子廣場“轟油門”
撞翻老人要“買單”!
家長監護責任履行不到位
商家風險預判防范存漏洞
共同擔責賠到位!
2024年10月,年過七旬的原告顏某某在宜賓市敘州區柏溪街道金沙江廣場與人聊天,被告楊某1(未成年人)與被告唐某某(未成年人)駕駛玩具車玩耍時將其撞倒在地疼痛不止,隨即被救護車送往醫院,診斷為胸椎壓縮性骨折等,經手術治療后出院,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原告家屬與被告楊某1和被告唐某某的監護人及玩具車經營者楊某2就醫療費多次協商并在其他機關調解未果,原告顏某某遂將楊某1及其監護人、唐某某及其監護人和楊某2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1監護人和唐某某監護人就其未成年子女致人受傷是否承擔責任分歧較大,人民法院反復向楊某1監護人和唐某某監護人釋法明理,多次組織調解,最終楊某1監護人、唐某某監護人、玩具車經營者楊某2就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庭履行完畢。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楊某1與唐某某騎車致人受傷,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責任,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楊某2作為玩具車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電動玩具車受眾一般是8歲以下未成年人,鑒于其心智不成熟,且在人流量大的廣場駕駛電動玩具車本身系風險行為,家長應為未成年子女選擇與其年齡適配的游樂活動,并盡到監護職責。經營者應當預見并防范電動玩具車在人數眾多的廣場玩耍的風險,應選擇有安全保障的場地并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兒童娛樂安全第一
家長商家都得上心
素材來源:敘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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