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走進海關大廳,迎接我們的是身著制服的一群海關工作人員,總共有八九個人,這接待的陣勢就讓我跟助理兩人有點緊張。其中一名工作人員熱情地上來握手:“我是一名公職律師,上崗培訓時聽過您的課程,應該算是您的學生。”這個親切的開場白,顯然緩解了雙方談判前潛在的對立氛圍。
隨后,海關稽查人員簡要介紹了案情:“XX汽車座椅生產公司長期從韓國進口汽車座椅傳動桿,進口時均按9401901900類(免稅類目)申報關稅。三個月前,海關稽查人員在例行抽查時發現,該公司連續六年進口傳動桿時,將應歸類為848340900類(征稅類目)的傳動桿錯誤歸類至免稅類目,漏繳稅款60萬元。根據海關稽查相關規定,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16余萬元。海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海關稽查征求意見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國籍)在文書上簽署‘無意見’。但該公司未按規定時間補繳稅款,海關便依法作出《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補繳稅款116萬元。該公司不服,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傳動桿”的歸類上——究竟屬于免稅類目還是征稅類目。
海關堅持認為:傳動桿單獨進口時,應該歸類為848340900類(征稅類目),只有與汽車座椅組裝或配套進口時,才能歸類為9401901900類(免稅類目)。
企業一方認為:一是長達六年來,企業進口傳動桿均按9401901900類申報,海關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二是中國海關律師網上公布的海關歸類參考,將汽車座椅上的傳動裝置歸類在9401901900類(免稅類目)。
海關反駁稱:長期犯同一錯誤,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改變錯誤的性質;中國海關律師網并非中國海關的官網,其歸類在免稅類目的是汽車座椅傳動裝置,而企業申報進口的是單一產品“傳動桿”。
顯然,首次調解雙方不歡而散。
為慎重起見,復議機關要求海關向上級機關申請海關歸類類目的鑒定,半個月后,海關上級機關答復:“傳動桿應歸類為848340900(征稅類目)。”復議機關維持了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一審階段,企業方提出海關處罰的程序性問題,稱海關稽查人員首次電話通知韓國代表時,告知補稅的金額為60萬,當韓國代表到海關補稅窗口準備繳款時,被告知金額是80萬,因為差額20萬之多,韓國代表需請示公司總部,所以未繳納稅款,現海關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補稅金額變成了116萬元,海關的處罰決定缺乏嚴謹性和嚴肅性。
海關工作人員解釋:首次海關稽查人員通知的60萬是企業漏繳的稅款金額,第二次海關窗口要求補繳的金額是加上了滯納金,第三次行政處罰通知的116萬是包含了罰款及懲罰性滯納金,所有金額均是有法律依據的,并非亂報。
一審維持了海關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仍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企業在二審法院審理中提出:企業原先由韓國人負責經營,在海關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股權剛被中方收購,收購時韓方并未披露有欠稅和海關補稅款的事項,在股權轉讓完成并且中方已全額支付股權轉讓款后,韓方代表已全部回韓國本部,這筆新發生的稅款將會由中方承擔,而這筆款項并不在收購時的預算范圍,即使中方承擔之后,也會再向韓方追償,這意味著即將產生跨境訴訟,對企業的經營將造成嚴重影響。
但二審法官在庭審中當庭表示:這不是二審法院改變一審法院判決的法定事由。
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便陷入僵局。
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中,企業要想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為行政單位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肯定是經過反復論證、仔細推敲、認真核實、深入調查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達,是必須經過嚴格的調查程序和審核程序,并經過專業人員反復推敲和論證的,否則難以體現行政執法的廉潔奉公、賞罰分明。
針對本案來說,企業一直將辯解的思路停留在“海關歸類認定存在錯誤”的思維邏輯上,所以在行政復議和一審訴訟階段,幾乎將全部的精力都放在“海關歸類認定錯誤”這個點上,經過行政復議、一審訴訟,并且海關歸類經過上級機關鑒定,均認定“海關歸類認定正確”,不是海關歸類認定錯了,而是企業申報時存在“海關歸類”申報錯誤,如果企業繼續堅持認為“是海關歸類認定錯誤”,不承認“企業申報錯誤”,企業面臨的結果可能會是二審繼續敗訴,企業堅持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抗訴,可能結局會是一樣的,接受海關行政處罰只是個時間問題,可能時間越長,海關處罰的滯納金和罰款的數額可能會成倍增長,這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
在跟企業代表二審開庭回來的路上,大家顯得都有點沮喪,在喝茶的間隙,我提出來一個問題:“如果海關歸類認定是正確的,確實是我們企業申報錯了,海關的行政處罰會不會有問題呢?”
企業代表堅定地回答:“那我們肯定敗訴,我們申報錯了,將應稅項目按免稅項目申報了,海關沒有告我們偷稅漏稅已經很客氣了,絕對不能承認我們申報錯了,否則海關有可能追究我們偷漏稅的刑事責任,那事情就搞大了。”
我說:“現在的問題是,即使我們不承認申報錯誤,法院也會認定我們申報錯誤,法院維持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海關如果要追究我們刑事責任,也有二審裁定書可以作為依據,我們企業的命運仍然很擔憂。”
回到辦公室后,我跟助理講:“你去查一下海關總署對申報錯誤的處罰規定,對于海關歸類糾紛這一類的案件我們處理得比較少,不是很清楚海關的處罰依據是不是有問題,但我憑直覺,認為海關的處罰有點重,長達六年來,企業一直按這個免稅類目申報,如果企業申報錯了,海關卻一直不糾正,直到后面來算了個總賬,這種執法方式我認為是存在問題的。”
助理是武漢大學刑法專業的研究生,對我說的“憑直覺”,助理覺得“不太能認同”,助理說:“老師已經是資深大律師了,辦案件應該不是憑直覺吧,不應該依法律為準繩嗎?”
我答:“所以我讓你去查海關總署的相關法律依據,用法律規定來證明我的直覺。”
助理雖然不是非常情愿,但仍然依老師的吩咐去檢索和查閱了海關總署關于海關歸類和海關申報的所有法律法規,助理從海量的法規和規章中找到了下面這一條:
2021年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申報不實的解釋》署法發〔2021〕495號文件(2號行政解釋)第二條:“對進出口貨物已通關放行,海關在事后審核認定或當事人就同樣貨物再次申報過程中又認為其歸類錯誤的;或歸類屬于海關商品歸類疑難問題并經總署歸類職能部門審核提交技術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都不屬于申報不實。”
助理問:“我沒有找到海關歸類和海關申報的具體解釋,但找到這么一條,對‘申報不實’進行了具體解釋,您覺得有沒有用呢?”
老師與助理之間就本案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與探討:
(1)在本案中,涉案企業與海關存在海關歸類爭議的貨物均屬于“已通關放行”的事實狀態,海關稽查發現的“歸類錯誤”顯然屬于《2號行政解釋》中“事后審核認定其歸類錯誤”情形。那依據《2號行政解釋》的規定,本案涉案企業在海關進口申報時發生的“歸類錯誤”應當認定為“申報錯誤”,而不應當認定為“申報不實”。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存在申報不實行為的,應補繳稅款,同時應當追征三年稅款。如果本案涉案企業的行為僅構成“申報錯誤”,而不構成“申報不實”,那海關就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追征三年稅款”的規定作出“追征三年稅款的處罰決定”,涉案企業是否需要“補繳稅款”,就要看海關總署對“申報錯誤”有沒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檢索了所有海關總署的規章,對于“申報錯誤”如何處罰,并沒有相應的規定,但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從情理上講,涉案企業在承認“申報錯誤”的情形下應該補稅,這符合常理。 綜合上述分析意見:涉案企業承認被海關稽查核實的“該批次”進口貨物存在“申報錯誤”,應當補繳“該批次的應繳稅款”,海關作出“追征三年稅款的處罰決定”是錯誤的。
我們將助理檢索的《2號行政解釋》官方下載文件提交給海關的公職律師(學生),海關關長立即來電:“希望見面商量一下。”
最終在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行政和解”,海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企業補繳被海關稽查的存在“申報錯誤”批次的稅款。
皆大歡喜,四方握手言“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外和解結案;海關稽查追回部分稅款;企業免予行政處罰;代理律師獲得“全國中小商業企業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獎項。
“民告官”的海關歸類爭議糾紛案,最終以助理查詢獲得的《2號行政解釋》歸結為“申報錯誤”的過失行為,排除企業“申報不實”的過錯行為。
“申報錯誤”與“申報不實”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在法理上卻推定了申報人的主觀過失和主觀過錯,適用的法律卻大不相同。
訴訟中,特別是行政訴訟中,如果放棄“爭個輸贏”的訴訟理念,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態度進行自查自省,如果承認錯誤,卻能證明自身并非主觀故意,不僅能讓法庭輕判,也可能獲得對方的諒解。
訴訟言“和”,退一步,可能就“海闊天空”。
(《證據終結者》系知名律師張民元先生原創作品,律界之聲官網正以章節體形式持續連載中,敬請關注!)
作者簡介:張民元,男,一級律師。民革浙江省委會社法委委員,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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