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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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處于深刻變化之中。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因此,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對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分別從中國法的域外適用、國際法的合理運用及國別法的運用三個方面對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中國法域外適用的體系建設路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作了重要部署。2014年以來,我國在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方面,提出要健全現行法律域外適用的標準和程序,拓展雙邊多邊執法司法合作,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
從域外適用理論內涵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是指一國國內法在其領土范圍外實施域外管轄并發生域外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并依法采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這表明中國法的域外適用應視為一個整體上的概念,不僅包含針對涉外法律的具體實施和適用,還包含涉外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及其他措施,并協同推進執法、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
在域外適用標準和程序方面,中國法的域外適用區別于美國的“長臂管轄”。我國對外關系法第三十二條強調,中國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并依法采取執法、司法等措施。這表明中國法的域外適用不是將國內法無限適用于領土主權及管轄范圍之外,而是以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為前提,這明顯區別于美國的“長臂管轄”。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這表明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國法的域外適用主要在于通過“統籌”理念與思維來處理國內和國際事務。因此,中國法域外適用完善需要以對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實踐為基礎,重視涉及相關領域國內法與國際法交叉碰撞的重點問題研究。即,以尊重國際法上的主權為原則,按照有利于中國國家、企業、公民利益的原則提出處理問題的方案,既堅決捍衛自身主權、反對外來干涉,把中國發展進步的命運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又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在涉外法律事務中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推動實現各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目前,中國法域外適用上在立法層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突破。2021年以來,我國先后出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在新興領域,我國重視數據領域的域外法治建設,制定實施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呈現零散分布特點,還不成體系,尤其在域外執法司法層面還存在法律適用和執法管轄沖突的情形等,亟待盡快完善中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議秉持以憲法為統帥,保障急用先行、多部門協同合作機制理念,明確域外法適用的合理限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國際合作與國際爭端解決程序的中國法域外適用體系。
強化國際法研究和運用
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不僅要完善涉外立法、執法、司法,而且要提升善于運用國際法解決涉外問題的能力。
第一,加強國際法前沿理論研究和運用。對現有國際法規則、國際法前沿理論進行深入研究。一是從制度層面引導學者潛心研究相關議題,可以相關議題為導向推進有組織地開展科研工作,以服務國家戰略需要。二是加強學者與實務界的互動交流。通過交流互動,讓諸多實踐問題為學術研究提供豐富素材、廣闊視野,讓高質量的學術研究為國際談判和國際規則的制定提供參考和指引。
第二,積極參與多邊規則談判和制定。積極參與推動現有國際規則的完善和補充,以及新興領域規則的制定。可以結合國家利益和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主動聚焦各國關注的普遍議題,積極主動設置議題和創制相關規則,謀求在國際新領域規則制定方面的話語權。
第三,積極參與國際司法活動,提升中國的話語權。積極參與國際司法活動,提升國際法的系統解釋和運用能力,表達中國立場,提升中國的話語權,促進實現國際關系的良法善治。此外,持續向相關爭端解決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輸送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糾紛處理能力的人才,參與國際司法活動。作為非爭端當事方,可建設性參與國際及地區熱點問題的解決,扮演和平調解人角色。
第四,加強培訓,完善國際私法條約的國內適用。法官、仲裁員和執業律師的國際私法條約知識和適用經驗是否豐富,直接影響著國際私法條約的準確適用和解釋。建議加強對法官、仲裁員等法律專門人才的國際私法條約適用解釋培訓。
加強國別法合理運用研究
國別法的合理運用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別法研究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和針對性,是服務涉外法律事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運用國別法的目標在于管理、協調外國法的域內適用,并在此過程中,促進外國法在國內的轉化適用。
在涉外法治建設中,合理運用國別法有著深刻的理論與實踐內涵。其一,國別法的應用與研究可以充實涉外法治的法律淵源,為維護公平競爭提供更多的涉外法治制度供給與法治對策。其二,國別法的運用有利于實現國家之間法治互聯互通,實現國家間法律制度趨同。其三,為中國海外利益提供保護與救濟,規避法律風險。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完善國別法的查明與適用能力。加強多雙邊協同,建立高水平合作機制。積極與其他國家簽訂或完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在條約中明確外國法查明、送達、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等方面的具體合作方式和程序。通過簽訂司法協助條約,為法院適用外國法提供更有力制度保障,確保涉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實務部門應及時總結涉外業務中的國別法適用經驗,形成案例分析報告、實務操作指南等成果,供同行參考借鑒,促進國別法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加強政府間合作,通過法律交流協議等方式,為法律從業者查明和適用國別法創造條件。在條約框架下建立法律信息共享機制、互派法律專家進行培訓等。發揮國際組織與行業協會作用,匯聚全球的法律專業人才,促進不同國家法學法律界之間的溝通與協作。整合國內外權威的法律文獻、法規條文、案例判決、學術研究成果等資源,建立全面、準確、及時更新的國別法數據庫,方便法律專業人士和研究人員快速查詢和獲取所需信息。
第二,完善應對外國法牽制的實施機制。在應對外國制裁措施種類、力度、適用條件等規定之外,明確外國法規定的不同程度的不當牽制行為對應的反制措施強度,使反制措施的實施更精準、更合理。既有效維護我國利益,又避免過度反應。同時,涉外法治建設還應提升適用與解釋外國法的能力,以充實涉外法治的“工具箱”。
第三,加強國別法運用的法律保障。加強專門性涉外立法,強化司法與執法的靈活性、前瞻性與準確性。著力推進對外貿易法、海關法、海商法等法律修訂工作,出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相關配套規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涉外條款,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建設,以高水平涉外法治服務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填補適用外國法的法律空白,如細化跨境電子商務、數字經濟等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提升國別法運用的影響力與軟實力。涉外法治實踐中,中國始終堅持依法行事,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樹立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國際形象,為我國涉外法治軟實力的提升奠定了堅實基礎,涉外法治理念與價值觀獲得普遍認同。要加強中國對外國法的影響,實現規則與標準的軟聯通,從而最終影響國際法治秩序,提升中國的國際法話語權。
本文為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重點委托課題“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涉外法治建設研究”〔課題編號:CLS(2024)ZDWT33〕的研究成果。
(課題組成員:沈四寶、楊松、丁丁、隋軍、方芳、胡弘志、韓茜、馬偲雨、馮洲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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