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提高國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專門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經過一系列改革,各領域基礎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總體上能夠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但影響公平正義實現的體制機制因素仍然存在,主要是對執法司法權力的制約監督尚不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定》將制約監督貫穿于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各方面各環節。
(一)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決定》在二十大報告“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基礎上,將監察機關一并納入執法司法監督制約體系,體現了黨中央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高度重視。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當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銜接,加大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力度,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二)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人民法院解決了一批執行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執行的公信力不斷提升。同時要看到,執行難、執行亂仍然是當前執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要繼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要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確保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公正高效行使,探索建立上下聯動、高效運行的執行體制機制;要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加大執行公開力度,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健全司法權力運行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增強了司法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時要看到,重放權輕監督、“讓審理者裁判”基本實現而“由裁判者負責”尚不到位等問題較為突出。《決定》在總結近年來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既要堅持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原則方向不動搖,又要加強對司法權力的內部監督制約,完善合議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責任機制,明確庭長、院長管理和監督的權責邊界,健全司法責任甄別、追究和懲戒制度,真正落實“由裁判者負責”。
(四)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公開是公正的重要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公開取得顯著成效,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同時要看到,隨著互聯網技術特別是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司法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以及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關系日益復雜,司法公開的范圍、方式、程序亟待進一步規范,既要發揮司法公開的監督制約作用,又要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
(五)深化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行政訴訟又稱“民告官”的制度,其職能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案件容易受到地方黨政部門或領導干部的干預,所以完善行政案件管轄制度尤為重要。《決定》要求“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有利于解決訴訟的“主客場”現象,防止被告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和領導利用職權和關系插手案件處理,保障法院獨立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
(摘自《〈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輔導讀本》)
來源:共產黨員網
初審:李佳月
復審:魏興瑤
終審: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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