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理柯文哲京華城案,檢方筆錄不精確等爭議甚多,引發法庭直播討論。臺灣地區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質疑,2017年司改會議就有提到要直播,因此法庭直播根本不是問題,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出來,就變成問題?網友更舉出美國《聯邦訴訟條例》,打臉主張不能直播的論調。
民眾黨推法院開庭時需直播,《NOWnews今日新聞》報道提到,臺灣地區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11日“立法院”公聽會發言時說,這已經變成政黨惡斗,但法庭直播已經是世界趨勢,不應該改變立場,法律人不應該跟社會脫節,法律人太迷信德國、日本的落伍制度,南非在2013年就已經有法庭直播,印尼也有法庭直播,臺灣地區憑什么要輸給這些地區?“立法院”過去沒有直播,大家也都很害怕,現在推動全程直播,大家也都沒有再說什么。
近日有網友PO出爆卦文“揭開反法庭直播者的謊言!”他看了反法庭直播者振振有詞拿出來的條文,也就是《聯邦訴訟條例》第53條,條文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第一句就寫“除非另有法令規定,否則司法流程禁止轉播”,那么有沒有另外的法令規定呢?是有的!
該網友指出,美國法院制定了一個《轉播條例》,規定說“合乎公眾利益”的法庭狀況可以轉播:1.對公眾產生沖擊的訴案,2.攸關公眾健康與安全的訴案,3.牽扯民權的訴案,4.牽扯進政府當局的訴案,5.引發媒體關注的訴案。以上5點都是可以申請直播的案例,所以那些人拿著《聯邦訴訟條例》第53條出來說話,完全是騙人不懂的說法。
鄉民表示“黨不喜歡粗暴的打臉”、“黨:沒看到,臺灣地區有臺灣地區的玩法”、“強尼戴普就有直播了,當別人都北七嗎”、“問就是涉及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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