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區(qū)別是什么?
傷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質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損害,必須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輕傷或輕傷以上程度的傷害結果的性質。而打架斗毆,則只是造成人體的痛苦,并不損傷人身健康或者傷害情節(jié)顯著輕微,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一般違法行為,可視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治安處罰。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故意重傷與故意殺人未遂應當如何區(qū)分?
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查明故意的內(nèi)容。故意重傷,是行為人只想重傷他人的身體,使其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并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殺人未遂和既遂一樣,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殺人未遂,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兩者在犯罪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三、故意傷害致死與直接故意殺人的區(qū)別是什么?
故意傷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傷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對超出他的傷害故意的死亡后果負罪責。故意傷害致死與直接故意殺人的共同點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兩者故意的內(nèi)容不同:前者是傷害的故意,后者是殺人的故意。
因此,分清這兩種犯罪,在于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此基礎上,分別按不同情況處理:
(1)明顯具有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應按故意殺人定罪。其中,殺人未遂,只造成傷害結果的,按故意殺人的未遂犯處罰。
(2)明顯只有傷害的故意,實施了傷害的行為,造成傷害結果的,應按故意傷害定罪。其中,致人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罰。
(3)凡因打架斗毆或者群眾之間因民事糾紛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為人有明顯的殺人故意,應按故意殺人定罪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罰。因為打架斗毆雙方都是出于主動,而且處于互毆的運動狀態(tài),一時情急、失手,就可能造成對方死亡。
(4)對有些案情復雜,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一時難以區(qū)分,內(nèi)部分歧意見很大的,為了慎重起見,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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