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國家發改委發布《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協同推進省間電力互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我們起草了《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力應急機制,規范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以下簡稱應急調度),是指在非突發故障異常等緊急情況下,電力運行中出現保安全、保供應需求,在日前、日內階段統籌全網資源進行優化互濟的兜底調度措施。
第三條 當電力運行中存在安全風險、電力電量平衡缺口時,優先通過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等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和形成價格。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電力調度機構方可在日前、日內階段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應急調度的組織實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風險、電力電量平衡缺口為前提。應急調度應避免常態化組織實施。各有關方面要妥善處置應急調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存在電力運行安全風險,應立即停止應急調度,電力調度機構按職責依法依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電力運行安全。
第五條 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要根據本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綜合考慮發電能力、需求預測、按規定留取合理備用、跨省跨區送電等因素,編制電力生產計劃,以此計算電網安全裕度、平衡裕度,作為開展應急調度的邊界。在保安全場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規定值作為啟動的必要條件;在保供應場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為啟動的必要條件。同時存在保安全、保供應需求時,按照保安全優先原則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六條 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按調度管轄范圍和調度管理關系開展應急調度。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本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在滿足啟動必要條件時,可提出應急調度申請。在區域內資源能夠解決問題時,區域級電力調度機構可在區域內省間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應急調度;本區域資源不能解決問題時,可將相關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的申請轉報國家級調度機構。國家級調度機構可根據轉報的應急調度申請,在跨區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應急調度。
第七條 應急調度應與市場化交易有序銜接,原則上以跨省跨區電力現貨市場的報價、報量、交易路徑等要素作為參考依據,應急調度電力電量不超過受入方在電力現貨市場或省間增量交易中申報且未成交的規模。
第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對電網出現突發故障異常等緊急情況時實施的跨省跨區電力電量調整,不屬于應急調度范疇。
第九條 國家電網、南方電網、蒙西電網間優先通過跨經營區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可根據需要開展跨經營區應急調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應急調度申請,雙方共同實施。
第十條 在綜合運用市場化調節手段、應急調度等措施的基礎上,若電力運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應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統籌考慮全國電力運行實際,立足保障民生用電和大電網安全,組織相關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跨省跨區電力進行緊急調配。
第三章 價格機制和結算管理
第十一條 應急調度在送出省的上網電價,按送出省省內同時段市場交易價格加上對應電量的上月系統運行費確定。其中,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省內現貨市場實時價格確定;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市場交易價格按上月省內中長期市場交易均價確定。
第十二條 應急調度在受入省的落地側電價,按省間現貨市場結算價格上限或南方區域現貨市場出清價格上限的最高值確定。
第十三條 受入省落地電價減去送出省上網電價、各環節輸電價格、線損折價后為正的,相關費用納入送出省系統運行費,由送出省用戶和發電企業共同分享,分享比例為80%、20%;受入省落地電價減去送出省上網電價、各環節輸電價格、線損折價后為負的,相關費用納入受入省系統運行費,由受入省用戶分攤。發電企業按送出省市場交易價格加上分享部分進行結算。應急調度輸電價格和線損折價,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當跨省跨區直流專項工程的應急調度與實際物理送電功率反向時,應急調度的跨省跨區輸電費用和線損折價用于沖抵跨省跨區直流專項工程的輸電費用和線損折價。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指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誰支援、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明確應急調度電量、電費在送出省發電和用戶側以及受入省用戶側的分配和分攤辦法。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按規定單獨歸集應急調度相關電量、電費。應急調度電量不納入輔助服務費用分攤及偏差電量考核。
第十六條 跨經營區應急調度電量的結算價格,送出方與受入方達成約定的,按照約定價格結算。未達成約定的,按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機制結算。
第十七條 跨經營區應急調度由送受雙方調度機構向對應交易機構提供應急調度記錄,在送出方交易機構清分后由送受雙方交易機構各自出具結算依據,送受雙方電網企業完成各自經營區內的結算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要全面、準確記錄應急調度有關情況,及時推送至相應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向經營主體做好信息披露,公開啟動原因、起止時間、執行結果、結算依據等內容。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共同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調度的管理,指導協調跨省跨區應急調度。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對應急調度的執行、結算、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負責指導協調本地區、本經營區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用戶,做好應急調度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區域級電力調度機構按照調度職權,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應急調度的組織實施。相關下級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用戶要嚴格執行應急調度。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工作合規性管理,確保應急調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做好應急調度與其他電力生產業務的銜接,并會同電力交易機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要為應急調度提供輸電、相關系統運行費用計算、電費結算等服務。電力交易機構要為應急調度提供結算依據,并參照電力交易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做好應急調度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按照本辦法完善經營區內的應急調度實施細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后執行。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完善本地區應急調度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按月將應急調度執行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應急調度開展過程中,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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