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新鮮服務快樂
眉山新鮮事兒 就從這里開始
近日,仁壽縣法院視高法庭雷霆出擊,對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公然向法庭提出偽造證據的當事人李某依法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被處罰人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當庭繳納了罰款。
案情回顧
李某與梅某系同事,雙方在工作中因口角發生肢體沖突,導致李某面部劃傷,相繼產生治療費用,但雙方就李某面部祛疤美容治療產生的費用發生爭議,協商未果,李某遂提起民事訴訟。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為獲得更多賠償,當庭提供P圖修改金額的轉款憑證并謊稱醫院無法開具發票和門診記錄。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吳麗娜先后去二人所在公司、李某治療的醫院走訪調查,最終證實李某提交的治療費轉款憑證系偽造,惡意修改轉款金額(將520元的金額P圖為5200元,將1040元的金額P圖為10400元)。李某提交偽造證據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擾亂司法秩序,依法應給予懲戒,以儆效尤。
處理結果
對此,承辦法官依法傳喚李某到庭,對其偽造證據、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予以訓誡,李某當即主動交代偽造證據的事實經過,深刻認識到錯誤并自書一份《保證書》,同時提出撤訴申請以表悔悟決心。考慮到李某認錯態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院對李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李某當即繳納了罰款。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都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偽造證據、虛假訴訟,不僅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若自作聰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非但不能達到勝訴的目的,還會因為妨害司法受到懲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醒大家,弄虛作假不可行,違法犯罪不可為,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最終只會聰明反被聰明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仁壽人民法院
本文部分圖片、文字及觀點,來源于互聯網及其他公眾平臺,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讓更多人獲得需要的咨詢,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予以告知,我們會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謝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