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更加關注對違法行使職權的監督
6月14日是今年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為各地檢察機關高質效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案件提供參考借鑒,以高質效司法辦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據統計,2025年1月至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案件2160件,在公益訴訟辦案總數中占比4.61%,占比增幅達40.1%。
本批次案例包括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等6件,其中4件為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例,都是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突出了“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的鮮明導向,推動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案例所涉文物涵蓋了古遺址、古建筑、線性文化遺產等多種文物類型,具有較高的文化價值、藝術價值和歷史價值。從文物等級看,既聚焦重點文物的保護,也兼顧低等級文物保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駝山石窟,也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二野前委舊址。從文物形態看,注重對單體文物、線性文化遺產等一體保護,單體文物如“大夫第——文光牌樓”,線性文化遺產如萬里茶道。
本批次案例在針對行政機關怠于履職進行監督的同時,更加關注對違法行使職權的監督。比如,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是針對文物行政部門怠于履行職責開展監督;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是針對國有文物被屬地政府轉讓的違法行為開展監督。
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今年部署開展的大運河沿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公益訴訟監督活動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將對前期摸排的線索做好科學研判,依法應當立案的抓緊辦理。工作中將更注重由點到面、由淺及深,從個案辦理向系統整治、從單一文物保護向同類文物或文物集合的整體保護轉變。此外,今年下半年,最高檢將與國家文物局聯合開展長城保護“回頭看”,重點核查已辦案件整改落實情況,梳理尚未解決的難點問題,推動長城保護從“治標”向“治本”深化。
關于印發《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以高質效司法辦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等6件案例,作為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6月12日
目錄
1.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駝山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萬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遺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代黃公廣濟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1.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文化遺址 公開聽證 協同共治
【要 旨】
針對文化遺址上存在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等違法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有效保護文化遺址。
【基本案情】
五擔崗遺址位于安徽省馬鞍山市,距今約3500年,面積近10萬平方米,系長江以南沿江區域最大的商周時期遺址,對于研究長江中下游地區商周時期古文化面貌具有重要意義,2019年被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因疏于管理,周邊居民長期在遺址上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3年7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花山區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本案線索,初核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經實地勘查、走訪調查等查明:五擔崗遺址周邊居民為生產生活方便,在遺址上搭建房屋、工棚等10余處,開設廢品收購站2處,開墾種植玉米、油菜、紅薯等作物60余畝,圈養家禽百余只,遺址地面隨處可見垃圾、廢品和家禽糞便;遺址界碑設置不明顯,“四至”范圍不清晰,保護工作不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馬鞍山市文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2023年10月18日,花山區檢察院經磋商后,正式向花山區文化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花山區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處理侵害五擔崗遺址的違法行為,做好保護修繕工作。同年12月6日,花山區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因歷史遺留問題,五擔崗遺址上未征遷的原住戶仍習慣在遺址上生產生活;種菜區域不在本體保護范圍內,未發現新增種植深根系植物;搭建工棚、種菜、養殖等不同于打井、建墳、修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違法行為;將加強日常巡查,撥付經費用于遺址周邊環境整治;設置文物點宣傳指示監督牌,加大宣傳力度。
針對回復中提到的問題,花山區檢察院再次前往遺址現場,核查遺址保護區“四至”范圍,通過無人機航拍比對、平面定位,確定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均在遺址本體范圍內;同時,經征詢省級文物部門意見,明確搭建工棚、種菜養殖等行為會對遺址造成破壞。2024年1月10日,花山區檢察院向花山區文旅局通報相關核查情況。會后,花山區文旅局制定整改方案,表示將申請專項資金,協調相關部門推動整改落實。鑒于涉及歷史遺留征遷問題,整改工作需要一定周期等客觀原因,2024年1月11日,花山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訴訟過程?;ㄉ絽^檢察院多次跟進監督發現,整改工作無實質性進展,案涉違法情形持續存在,遂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恢復審查。2024年4月17日,花山區檢察院依法向花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花山區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加強五擔崗遺址保護。提起訴訟后,花山區文旅局牽頭成立工作專班,爭取專項資金1000余萬元,協同開展征遷補償、環境整治等工作。在多方協同履職下,11戶居民同意搬遷,清理菜地和工棚70畝,拆除廢品收購站2處,安裝防護格柵1800米,設置文化保護宣傳標牌21處,遺址環境得到徹底整治。
2024年7月5日,花山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召開聽證會,一致認為花山區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職責,五擔崗遺址得到有效保護。鑒于公益訴訟目的已全部實現,經花山區檢察院建議,花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運用無人機航拍、平面定位等技術手段全面調查核實,精準認定古文化遺址公益受損事實。針對行政機關整改不到位、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依法跟進監督,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督促之訴、協同之訴職能作用,推動各方聯動履職、協同共治,在兼顧群眾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公益保護。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公開聽證客觀評估整改成效,確保公益得到切實保護,以法治之力守護中華文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建筑 修繕保護
【要 旨】
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導致存在坍塌損毀危險的情形,檢察機關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后,通過公開聽證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依法監督并協同行政機關解決履職難題。對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仍未開展實質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樓”(以下簡稱文光牌樓)位于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琉璃鄉澳塘村,為當地村集體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明代歷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較高價值。但由于長期暴露在外、日常維護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樓損毀嚴重,主體存在倒塌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溪縣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該案線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立案。通過實地勘察,發現文光牌樓主樓風化嚴重、次樓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斷裂。經邀請文物專家研判認定,文光牌樓因年久失修,牌樓的柱、基座3處殘損,構架5個部位17個構件損壞,屋面7處破損,主體結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構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風險,亟需進行搶救性修繕。通過調取文物檔案及實地走訪,查明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村集體缺乏修繕能力,無力開展修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八條、《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金溪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金溪縣文旅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4年4月2日,金溪縣檢察院就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文物修復必要性等問題召開聽證會。會上,金溪縣文旅局認為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牌樓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其沒有保護修繕職責。金溪縣檢察院認為,依據文物保護法之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縣文旅局作為縣級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其予以保護修繕。與會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2024年4月3日,金溪縣檢察院向金溪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開展搶救性修繕保護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樓的日常保護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收到檢察建議后,金溪縣文旅局向檢察機關反映,文光牌樓作為省級文保單位,開展保護修繕工作需層報省級文物保護部門爭取項目資金。為推動保護修繕工作,金溪縣檢察院向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匯報該案,一同與撫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溝通協調,助力行政機關爭取文物修繕資金。2024年6月3日,金溪縣文旅局回復稱已爭取到省級文保專項資金20萬元用于修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正有序推進??紤]到修繕方案審批周期等客觀原因,金溪縣檢察院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期間,經多次跟進監督發現,金溪縣文旅局上報文光牌樓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復同意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后,文光牌樓修繕工程并未實際實施,金溪縣文旅局也未對文光牌樓采取任何臨時保護措施,且該牌樓主樓西面斗拱再次發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金溪縣檢察院認為縣文旅局未采取實質性整改措施,社會公共利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縣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進行修繕保護工作,并完善日常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金溪縣文旅局啟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招標工作,聘請施工單位進場修繕,按照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推進文光牌樓修繕工作。2025年4月9日,經金溪縣文物研究保護中心等單位現場評估,確認文光牌樓修繕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縣人民法院認為縣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職,完成對案涉文光牌樓的修繕,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護,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產權歸屬問題,其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導致文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修繕,最終面臨損毀危險。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借助技術手段、專家意見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損事實,通過公開聽證厘清修繕責任主體爭議,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開展修繕保護工作。對行政機關無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繕工作長期停滯,加劇文物毀損滅失危險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整改到位,實現對文物的及時有效保護。
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駝山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石窟造像 風貌受損
【要 旨】
針對文物原有歷史風貌遭到破壞,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修復受損文物的歷史風貌。行政機關因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等客觀原因一定時間內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機關仍未整改到位的,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駝山石窟開鑿于北周至唐代中期,現存石窟5座、摩崖造像群1處,造像638尊,涵蓋北周、隋、唐三代藝術風格,是中國東部保存最完整的石窟造像群,1988年被核定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4年,因對駝山石窟洞口防護柵欄粉刷油漆操作不當,導致69尊造像被油漆污染,被游客評價“千年佛像在滴血”,文物原有歷史風貌遭到破壞,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1年4月,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檢察院)根據新聞媒體反映線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青州市檢察院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等方式查明:2014年上半年,石窟管理單位對駝山石窟加裝護欄并涂刷油漆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使造像被紅色油漆污染,涉及造像面部、肢體等區域,滴落的油漆印記多呈“長條狀”“水滴狀”,散落在69尊造像150余處點位。山東地區最大的北周時期結跏趺坐佛像就有9處被紅色油漆污染。由于長達7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修復,造像油漆滴落處風化明顯較快,石材發生明顯變化,嚴重破壞了石窟造像群的整體歷史風貌和藝術價值。
2021年5月8日,青州市檢察院向負有文物保護職責的青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青州市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及時修復受損文物。同年5月28日,青州市文旅局回復稱,經咨詢專家,擬將油漆污染與自然侵蝕問題一并開展修復,因需進一步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確定最佳修復方案后由專業單位具體實施,預計于2023年6月前完成修復。鑒于修復工作確需進行大量科學實驗以印證修復方案的可行性,且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計劃開展修復工作,青州市檢察院遂于2021年7月8日對該案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其后,青州市檢察院多次跟進監督。2022年2月,了解到修復工作進展緩慢,遂督促青州市文旅局加快進程。2022年5月,青州市文旅局回復稱,為一并解決自然侵蝕形成的污點、霉點等問題,計劃在全國范圍內征詢有資質的維修單位。2022年7月,青州市文旅局反饋已確定修復單位,方案正在推進中。2023年5月,80萬元修復資金到位。2023年9月,青州市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基于前期實驗結果,已委托山東省古建筑保護研究院對石窟油漆滴落情況制定清理方案,待評估可行后進行全面清理。2024年2月27日,青州市檢察院發現青州市文旅局仍未開展實質性修復,遂對該案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2024年6月17日,青州市檢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青州市文旅局依法履行對駝山石窟的修復職責。法院審理期間,青州市文旅局及時啟動了修復工作,委托具備文物修復資質的公司制定《油漆污染清理保養維護項目工作方案》,對駝山石窟佛像本體上的紅色油漆,通過機械清除、手工剔除、超聲波清潔等方式,進行清理維護。2024年10月,文物專家從油漆清理的徹底程度、油漆區域石刻的干涉程度、油漆去除區域與周邊區域的協調程度等三個方面評估油漆的清理效果,認為修繕結果可以通過驗收。
2024年11月7日,青州市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認為青州市文旅局對被污染石窟具有修復職責,應充分履職。2025年2月14日,青州市檢察院、青州市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現場查看石窟修復情況并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員一致認為,結合具備文物修復資質公司出具的竣工報告、第三方文物專家驗收意見、現場查看情況,青州市文旅局已履行修復職責,清除了駝山石窟造像本體上的油漆污染,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2025年2月19日,鑒于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青州市檢察院建議終結本案訴訟。2025年2月24日,青州市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針對文物持續嚴重受損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發出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制定修復方案需要采取進一步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等手段以保證履職效果的,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情形。檢察機關在確定行政機關沒有怠于履職情形后,可以中止審查并持續跟進監督,積極協調推進問題整改。對客觀原因消除后行政機關未開展實質性修復工作的,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確認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終結訴訟。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違法轉讓 依法收回
【要 旨】
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導致嚴重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推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護,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的二野前委舊址和洪安祝茂榮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傳統民居復合式四合院的珍貴實物建筑。上述三處建筑均為縣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原所有權人為秀山縣洪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洪安鎮政府)。2011年8月,洪安鎮政府將該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普通國有不動產違法轉讓給民營企業,文物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存在毀損滅失風險,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3年11月,秀山縣人民檢察院收到(以下簡稱秀山縣檢察院)“益心為公”志愿者的舉報線索,初步調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經查,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洪安鎮政府違法出售給重慶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導致文物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文物墻體多處裂縫、木質樓板多處腐爛,屋頂瓦片大面積脫落。秀山縣文化旅游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秀山縣文旅委)對違法轉讓行為未及時查處,怠于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致使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長期處于脫管狀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八條、二十四條、六十八條之規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文旅委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權,重新確立合法主體為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秀山縣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復函秀山縣檢察院,稱其將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權。因文物收回方案審批時間長、協商金額不一致等客觀原因,行政機關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縣檢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審查。后經跟進調查,整改無實質性進展,違法轉讓狀態仍未消除,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秀山縣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秀山縣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秀山縣文旅委協同該縣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將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收歸國有,并邀請文物保護專家、相關行政機關共同研究制定修繕方案,啟動修繕工作。2025年1月,秀山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開展“回頭看”,三處文物已完成修繕,并作為愛國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對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的行為,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監督,防止文物因違法轉讓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通過“訴”的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從源頭治理角度,下大力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協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發揮文物在歷史研究、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萬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遺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線性文化遺產 文物本體損壞 整體性保護
【要 旨】
針對線性文化遺產資源保護中存在的文物原狀與歷史風貌嚴重受損、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護等侵害公益情形,檢察機關針對不同違法情形開展精準監督,推動線性文化遺產從單體遺跡碎片化保護向整體性保護轉變。
【基本案情】
萬里茶道是17世紀興起的以茶葉為大宗貨物的中蒙俄之間的商貿大通道,習近平總書記將之喻為“世紀動脈”。萬里茶道五峰段作為重要茶源地和關鍵轉運節點,留存石橋、碑刻、摩崖石刻、古茶園等58處遺跡(9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9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130余公里古茶道(1段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段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4段未定級)。由于地處偏遠且多數遺跡保護級別較低,多處文物本體以及歷史風貌受損,大量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護,茶源地的古茶樹遭人為破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4年12月,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五峰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初步核實后于2025年1月9日立案。通過無人機航拍、現場勘查、走訪群眾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查明:一是文物保護單位存在違規搭建和自然損毀問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漢陽橋段古茶道、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楠木古石橋等4處文物本體上建有通信桿、水泥樁等設施,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百順橋碑、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柴埠溪古道碑等5處碑刻風化嚴重,有瀕臨滅失的風險;二是古茶樹種質源保護缺失,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楠木橋村古茶園內212株200年以上古茶樹未設保護標識,周邊2810株同樹齡古樹未納入保護體系,面臨砍伐移栽風險;三是柴埠溪段、百年關段、蘇家河段、石梁司段共43公里古茶道處于無標識、無管護、無監管的狀態,出現石板斷裂、雜草叢生等問題,已引發多起游客摔傷事故,部分路段被侵占用作菜地。
2025年1月17日,五峰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文物專家等召開聽證會,與會單位就加強萬里茶道五峰段全方位整體保護達成共識,并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機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五峰縣檢察院分別向縣文旅局、縣林業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職,恢復受損文物的原始風貌,加強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監管;建議縣林業局做好古茶樹資源普查工作,對符合古樹名木條件的古茶樹落實保護措施,做好古茶樹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檢察建議發出后,五峰縣文旅局、林業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3月17日,分別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縣文旅局依法拆除4處違規構筑物,恢復了文物歷史風貌,對5處受損古碑刻實施搶救性保護,對4段未定級古茶道統一懸掛文物保護標志、建立“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檔案,落實專人負責、定期巡查管護機制,并啟動縣級文保單位申報??h林業局對2810株古茶樹完成GPS測繪建檔,實現一樹一檔數字化管理,為3022株古茶樹設立保護標識和監控設施。
2025年3月20日,五峰縣檢察院組織人大代表、文物專家、“益心為公”志愿者及行政機關代表開展整改效果評估,經現場核查確認,違建設施已拆除,古茶道完成清障修繕,古茶樹全部建檔掛牌保護,各方一致認可整改工作達到預期目標,有效恢復了文物歷史風貌。2025年4月2日,五峰縣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線性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文明延續的重要廊道,面臨著建設性破壞、生態資源損毀等情形。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職能,聚焦監管缺位、保護碎片化等問題,通過法律監督推動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實現從末端處置向源頭治理的轉變,為線性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
6.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代黃公廣濟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建筑 市政建設 風貌受損
【要 旨】
針對大運河沿線文物保護范圍劃定前已有的非文物構筑物影響文物安全、破壞文物風貌等情形,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屬地政府與相關行政部門協同共治,建立完善文物保護常態化機制,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黃公廣濟橋,位于隋唐大運河洛陽段瀍河河道之上,始建于明代,距今已有460多年歷史,是洛陽現存的最古老石拱橋,對研究民間橋涵建筑、石刻藝術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1960年被核定為洛陽市文物保護單位。在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前,該橋因歷史遺留原因,相關企業在古橋橋體上安裝了13條線路管道,管道已存在長達30年以上,對古橋橋體安全造成潛在危害,嚴重影響古橋風貌。同時,因長期缺乏專業管護,古橋石縫間生長灌木數十棵,根系深入橋體,橋體下方河道存在黑臭水體。以上情形嚴重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風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4年10月,“益心為公”平臺志愿者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瀍河區檢察院)反映該線索。經報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復后,2024年10月17日,瀍河區檢察院立案調查。經走訪現場、調取相關文獻等方式查明:黃公廣濟橋,又名東關大石橋,在2024年劃定文物保護范圍之前,因市政建設需要,相關電力、通訊企業在橋體上通過鉆孔、安裝膨脹螺絲等方式架設管道13條,致使橋體因長期架設重物出現裂縫;同時因長期缺乏專業管護,橋體生長出灌木數十棵,根系深入橋體,影響石橋安全。同年11月15日,瀍河區檢察院組織具有文物保護專業知識的“益心為公”志愿者對該橋進行現場評估,認為古橋橋體長期存在膨脹螺絲及架設管道,已影響到橋體安全,同時橋體灌木叢、橋下黑臭水體嚴重影響了古橋風貌。
2024年1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瀍河區檢察院分別向屬地政府東關街道辦事處和瀍河回族區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瀍河區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東關街道辦事處解決灌木叢、黑臭水體等損害文物環境問題;建議區文旅局解決線路管道等損害橋體問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
東關街道辦事處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組織專業人員清除橋體灌木叢,并集中整治橋下黑臭水體。區文旅局多次反映該區域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線路管道產權單位不明,且涉及發改、工信等部門,解決阻力較大。為促進問題解決,瀍河區檢察院邀請區文旅局、東關街道辦事處以及架設管道的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多家單位召開古橋保護現場推進會,對13條管道逐一排查、認領。確定管道所屬單位后,區文旅局對相關企業下發工作函,督促盡快清理。對無人認領的廢棄管道面向社會發布公告,統一予以拆除,最終長達30年的線路管道損害文物問題得到解決。
2025年4月,瀍河區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回頭看”,相關問題已得到徹底解決。為實現長效長治,瀍河區檢察院與區文旅局會簽《關于建立加強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推動形成“行政+檢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合力。近期,在檢察機關與文旅部門共同推進下,區政府優化提升《洛陽市東關大街街道風貌整治設計方案》,串聯黃公廣濟橋、洛陽八大景之一的“銅駝暮雨”街坊等文旅項目,打造了集歷史文物遺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展于一體的文化街區,促進轄區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明代黃公廣濟橋,既是大運河文化帶上的重要文物,又是大運河歷史變遷的實物佐證,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針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問題成因復雜、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通過檢察建議、現場會等方式,督促并協同屬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形成公益保護合力。通過辦案與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長效協作機制,促使出臺相關保護方案,推動文物的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檢察日報社記者:閆晶晶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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