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們,你來我飯店吃飯,自己扛一箱啤酒,我還賺什么錢啊?"一位小飯店老板網上大吐苦水——客人自帶一點白酒他能忍,可整箱啤酒?這簡直像"吃火鍋只點鍋底,自己帶菜涮"一樣離譜!
老板解釋道,小飯店本就是小本經營,每道菜的利潤空間有限,大約只有十幾到二十元。他將唯一的包間留給這桌客人,原本指望能通過包廂的酒水消費增加一些收入。然而,顧客自帶的啤酒讓他的期待落空。更讓他感到沮喪的是,這桌六位客人最終只點了六個菜。結賬時,老板忍不住委婉地表達了希望客人下次不要自帶啤酒的想法。事后,他內心充滿矛盾: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
網友們議論紛紛:
"青啤3塊你賣8塊!我們四人干掉四箱,酒錢比菜貴!你想賺錢,我們還想活命呢!"
“如果飯店的啤酒價格能更接近市場零售價,誰還愿意費力自帶?我們來飯店主要是為了點菜、享受環境和聚會,不是為了在酒水上被‘收割’。”
"房租人工水電不要錢?光靠賣菜,西北風都喝不上!嫌貴?回家吃!要服務又不想花錢?耍流氓!"
消費者的疑慮和經營者的苦衷都值得關注,但問題的核心在于:法律上,消費者有權自帶酒水嗎?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餐飲經營者單方面規定“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屬于無效條款!消費者有權自帶酒水進入餐飲場所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顧客到飯店的主要消費是餐飲服務(點菜吃飯)。酒水是附加的、可分離的商品。 顧客有自主選擇權——喝你的酒還是自帶酒,我說了算!
如果飯店強制顧客只能購買其提供的酒水,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在酒水消費上的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強制顧客買高價酒水(通常暴利30%-100%),這叫搭售,是違法的強制交易!
因此,餐飲場所張貼的“謝絕自帶酒水”告示或類似的單方規定,因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強制性規定,也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搭售的規定,在法律上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或“霸王條款”。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此也提醒飯店老板,時代變了!死守"酒水暴利"思維,路只會越走越窄。合法合規是底線,人情味和性價比才是硬道理——格局打開,財源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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