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打工人亮出工資欠條,法院會以仲裁前置為由拒絕立案嗎?6月1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涉及勞動者權益的案件。
張某自2022年起在某公司工作,職務為項目經理。雙方于2024年6月核算工資后簽訂了一份《補充說明》,約定該公司自2024年6月起至9月底前將張某工資款支付完畢。后因該公司拒不履行義務,張某遂訴至夏邑縣人民法院。
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某公司任項目經理期間,為某公司提供勞務,理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經雙方結算,某公司為張某出具拖欠工資補充說明,后該公司未按照說明中的時間及數額履行支付義務,構成違約。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無需先經過仲裁。本案中勞動者持工資“欠條”起訴,可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現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法院遂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工資款及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但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等款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案中,某公司已經給張某核算工資并出具欠資說明,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故本案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法院應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不能拒絕立案。
(河南工人日報記者 張瀟予)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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