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桐鄉的錢老板為女兒籌辦婚宴,共計252桌。他委托相識十余年的豬肉商王師傅負責采購婚宴所需的高檔食材,特別指定了如東星斑、帝王蟹等海鮮。王師傅基于多年交情和信任,墊資52萬元完成了采購任務。婚宴如期順利舉行。
然而,婚宴結束后,錢老板卻拒絕支付這52萬元費用。他認為“海鮮太貴了!質量還不行!”他覺得王師傅報的價格“虛高”,懷疑這位老相識是不是“吃了回扣”,坑了自己。
王師傅很委屈!天地良心!自己就賺了7000塊辛苦錢!采購的單據白紙黑字都拿出來了!而且最關鍵的是——食材送到的時候,錢老板家可是派人驗收過的!婚宴當時吃得很好,也沒有說不行,這辦完席了才翻臉,算哪門子事兒?
錢老板又開條件,結賬可以,但要王師傅把海鮮供貨商的“成本底單”拿給他!他按“成本價加20塊”給王師傅結!
王師傅一聽,腦袋都大了:進貨價是人家供貨商的商業機密啊!哪能隨便給人看?這條件,等于把路堵死了。
王師傅想找錢老板當面鑼對面鼓說清楚?可錢老板玩起了消失,派了個公司里的趙總出來應付。
這位趙總又拋出新質疑:“食材可能缺斤短兩!”但是,光嘴上說,拿不出任何真憑實據。
更絕的是,除了王師傅和他閨女在喊冤,連提供那250多桌餐具的供應商也跳出來了:“我的錢也沒結呢!”
雙方協商陷入僵局。從法律視角看:錢老板拒付的理由能夠成立嗎?
錢老板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1. 委托合同關系成立且王師傅已履行主要義務
錢老板主動委托王師傅采購食材,王師傅接受委托并實際完成了采購任務。這構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
王師傅的核心義務是按約定采購符合要求的食材。他完成了墊資采購的行為,并將食材交付用于婚宴,且婚宴已順利舉辦。這證明王師傅基本履行了合同義務。
老錢作為委托人,按約定付款是基本義務。不能因為事后覺得“貴了”、“可能有問題”就輕易拒付。
2.“價格虛高”主張,舉證責任在錢老板,且其未能有效舉證
錢老板聲稱價格遠高于市場價并懷疑回扣,這屬于其提出的積極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錢老板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王師傅的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同期價格,或者證明王師傅存在欺詐、惡意串通等行為。
王師傅已經把采購單據拿出來了,錢老板要反駁,就得拿出更硬的證據,證明老王提供的單據是假的,或者證明同樣的東西在同樣條件下有明確低得多的市場價。光懷疑“吃回扣”,沒證據,法律上站不住腳。
3.“驗收”是關鍵節點!
婚宴前食材送到,錢老板方驗收了!這是超級重要的法律事實。驗收意味著當時對數量、外觀、基本品質是認可的。婚宴都順利辦完了,賓客也吃了,事后再拿“質量不達標”說事兒,非常被動。除非錢老板能證明食材有隱蔽的、驗收時無法發現的嚴重質量問題(比如有毒有害?但這可能性太低),并且造成了實際損害(比如賓客食物中毒),否則很難推翻驗收的效力。
4. “要成本底單”?有點強人所難!要求查看供貨商的原始成本底單,這涉及到第三方(供貨商)的商業秘密。法律沒有規定受托方必須向委托方公開其上游供應商的成本機密。
老王能提供自己采購的發票、單據,證明他花了多少錢,這通常就盡到了基本的說明義務。錢老板要求按“成本+20元”結算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更像是單方面設定的不合理付款條件。
5. “缺斤短兩”?繼續舉證!趙總提出的新質疑,同樣需要趙總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空口無憑,說了等于白說。
餐具供應商的出現,說明錢老板的“拖欠”可能不止一筆。這對他自身的商業信譽是個打擊。
給王師傅和餐具供應商的法律建議,時間就是金錢,王師傅應當馬上固定證據,收集所有能證明錢老板主動委托其采購的證據,妥善保管原始采購單據、發票、付款憑證,重點收集婚宴前食材交付時錢老板方人員簽收或確認驗收的證據,整理好所有與錢老板、趙總等人就付款問題進行溝通的記錄(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
收集完證據后,王師傅可以委托律師正式發函催告,如果錢老板還是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提起民事訴訟。如勝訴判決生效后,錢老板仍不履行,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場本該喜慶的婚宴,因為“信任”沒落在“規則”上,最后鬧得雞飛狗跳,朋友變冤家,還牽扯進無辜第三方。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此事如何看呢?站哪邊呢?評論區聊聊!(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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