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位于貴州六盤水的大型國企水鋼煉鐵廠發生兇案——31歲的女子謝某明與其3歲半的兒子李某昊遇害。調查結果顯示,兩名受害者的遺體遭到肢解后,被轉移至高溫熔爐中焚毀。
謝某明及李某昊是該煉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李玉前的妻兒。案發前不久,李玉前的婚外情暴露,他被指因一時怨氣殺害了自己的妻兒,并伙同情人孟某紅“毀尸滅跡”。孟某紅聲稱,李玉前請求其幫忙分尸、拋尸,承諾事后帶其私奔。
李玉前在偵查階段有9次有罪供述。2003年,李玉前被判處死緩。他在獄中喊冤,二十多年來堅稱遭到刑訊逼供。刑滿釋放后,李玉前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稱,事發前他已與孟某紅“形同水火”,沒有犯罪動機。2022年11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次年9月,六盤水中院維持了對李玉前的死緩判決。
6月10日,“李玉前被控殺妻滅子案”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開庭。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此次庭審歷時3天,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有法律人士提到,若二審裁判結果維持不變,被告人李玉前欲通過申訴改判或僅存理論可能。
李玉前與妻兒。圖片來源/受訪者
婚外情與怨念
生于1969年的李玉前系畢節大方縣人,他是家中五兄妹中唯一一個考上大學的。
1994年,李玉前從貴州民族學院畢業,追隨謝某明到了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鐵廠。他與妻子謝某明相識于高中,相戀于大學,雙方在1997年3月登記結婚。
另一邊,李玉前在1995 年便與廠內料運車間女工孟某紅建立了戀愛關系,這段感情延續至李婚后。1997年8月,李玉前在孟某紅住處被孟某紅母親當場碰到,李玉前還因此寫了一份保證書。案發前幾個月,雙方發生糾紛,這段地下戀情在廠內傳得沸沸揚揚。隨后,李玉前從料運車間被提拔調任至鑄鐵車間,擔任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管理二百多人。
就在風光無限之時,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玉前向警方報案稱,其妻兒于3月19日22時30分左右失蹤。李玉前稱,他于次日凌晨2時50分左右返家,發現妻子與兒子均不在屋內。
李玉前向警方報案時,曾指認孟某紅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案件偵查過程中,這位最初的報警人卻逐漸被警方列為首要犯罪嫌疑人。
2001年9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玉前因犯故意殺人,判處死刑。同年11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03年,六盤水中院再次作出判決,李玉前仍被認定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緩。孟某紅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貴州高院于2004年10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的結果顯示,2000年初左右,謝某明發現李玉前在外有女人后,對李產生不信任,夫妻關系惡化。同時謝某明也因此事與孟某紅發生糾紛,孟某紅也曾逼李離婚,與她結婚。
法院稱,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與朋友在水城新客車站大光明旅社嫖宿,于次日凌晨2時50分許回到家。李玉前回到家后,見謝某明對其不理睬,平時的怨恨轉為惡念,沖到床上用雙手掐住妻子的脖子,將其殺死。由于妻子的掙扎驚醒了3歲半的兒子李某昊,因懼怕孩子的哭聲驚動鄰居,李玉前又用枕巾捂住李某昊的口鼻,直到兒子沒有哭聲后才松手。
為掩蓋罪行,當晚8時許,李玉前找來孟某紅,在家中的臥室將謝某明的尸體肢解成六部分,連同李某昊的尸體分裝在編織袋內。隨后,由孟某紅分兩次用方形背簍將二人的遺體運至煉鐵二號高爐焚毀。后李玉前對臥室分尸現場進行了清理。
案發現場未能提取到作案工具。警方在李玉前家臥室內、廁所內地面和墻壁、拖把及煉鐵廠女單身樓304號(孟某紅住處)均發現了血痕。經鑒定,在李玉前家及304室的血痕均為謝某明所留;在李玉前家臥室門邊墻上提取到的兩枚血指紋系孟某紅所留,臥室衣柜前的紙箱側面發現的噴濺血跡,在分尸過程中可以形成。
堅稱無罪,岳母為其“申冤”
謎團并未因判決生效而解開。入獄后,李玉前仍堅稱無罪。他的哥哥李玉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為不愿意簽認罪書,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減刑。
李玉山為李玉前奔走了二十多年。據他介紹,一審庭審時,李玉前當庭翻供,其那時就堅信弟弟并非兇手。李玉前的岳母已于2023年3月離世,她生前曾公開表示,起初認為女婿就是殺害女兒、外孫的兇手,但與案件幾名證人交談之后,她亦懷疑真兇另有其人。
在家屬的不斷申訴下,2016年5月,貴州高院決定對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申訴一案立案再審。2020年9月,貴州高院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貴州高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鑒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其中的疑點和矛盾,在李玉前一方看來,李玉前沒有作案動機,也沒有殺人、分尸的時間,原審判決中認定李玉前“殺妻滅子”,僅有李玉前、孟某紅的口供,欠缺客觀證據。
就案發前的“三方糾葛”,本案中出現了截然不同的敘事版本。2022年12月,李玉前刑滿釋放。他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稱,謝某明得知其婚外情后,仍一心維護他的聲譽。他不同意離婚,以下跪的方式挽回了這段婚姻。彼時,他與孟某紅的關系已到了 “形同水火” 的地步。他稱自己并非加害者,而是痛失妻兒的被害人家屬。
據大光明旅社為李玉前提供服務的人員講述:雙方在房間內交談超一小時,其間未發生性關系,“他說怕對不起婆娘”。
當年到案后,李玉前供述稱:自從她(謝某明)在2000年5月份知道了我和孟某紅的關系之后,脾氣就變得暴躁,變得經常愛嘮叨。不管我是因為工作還是在外面玩,回家晚了她都要刨根問底,想到這些我越想越生氣,腦子里很亂。
李玉前亦不認可此前認定的案發時間。根據案卷資料記載,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與同事龔某某等人在外吃烙鍋喝酒。而龔某某的妻子周某則留在李家陪謝某明閑話家常,至22:30左右,周某告辭回家。
根據龔某某的證詞,22時50分左右,吃完烙鍋后,他自行去李家接妻子回家。龔某某到李玉前家后,敲門、在門口喊,均無人應答。隨后他到馬路邊小賣店給李玉前打電話,李玉前要他再看一下。又過了20分鐘左右,他往李家打電話也無人接聽。李玉前稱,其認為此時妻兒已經遇害了。
李玉前(右)和他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左)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重審一審維持原判
2022年11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歷時6天。次年9月,六盤水中院維持了對李玉前的死緩判決。
判決書中提到,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李玉前的入所體檢表,李玉前同監室人員的證言,偵查員安某、李某英、趙某剛、黃某剛等人的陳述等證據,認為本案發案自然,公安機關在辦案中依法取證、依法訊問,未對李玉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誘供,李玉前入看守所時體表無異常,身體沒有傷痕。
法院由此認為,李玉前自稱遭到非法拘禁及刑訊逼供的說法不能成立。
法院還提到,李玉前及孟某紅供述中的一些細節,均有人證佐證。例如,李玉前2001年3月20日確系凌晨2時許到家;李玉前在3月20日上午正常上班;案發前謝某明與李玉前夫妻關系不和睦;3月20日晚7點過沒多久,李玉前到黃某貴家吃飯,吃飯到離開大約用了一個小時,與孟某紅供述其3月20日晚上7點過在房間打掃衛生后外出遇到李玉前能相互印證;李玉前供述了其用雙手卡住謝某明的脖子致謝某明死亡,后叫孟某紅到其家中幫助分尸:孟某紅亦供述了3月20日晚李玉前叫其到家中后幫助李玉前分尸的過程。此外,四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孟某紅第一次到達煉鐵二號高爐的時間是3月20日21時10分許。
李玉前不服判決,繼續上訴。6月10日,“李玉前被控殺妻滅子案”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開庭。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李玉前出具了新證據,系引用謝某明母親的媒體采訪內容,稱案發后李玉前在指認現場時因遭刑訊逼供無法行走,檢方則予以駁斥。
據周兆成介紹,他們邀請了專家輔助人,知名法醫胡志強出庭。胡志強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其傾向于認為在李玉前家中發現的噴濺狀血跡為運動性出血,這一認定導向的事實是謝某明并非在床上被掐死。
李玉前表示,此次庭審孟某紅并未再出庭。在舉證質證環節,他與法庭就證據出示方式產生分歧。
據周兆成介紹,此次庭審歷時3天,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刑事業務部主任龔華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如二審裁判結果維持不變,被告人李玉前欲通過申訴改判或僅存理論可能。
據龔華介紹,重審后的二審程序與原審二審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被告人對重審后的二審判決仍持異議,依法可提出申訴申請。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終審審判程序已歷經兩次完整審理,申訴將難上加難。
作者:陳威敬(chenweijing@chinanews.com.cn)
編輯:胡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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