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聽友人講起遼寧一民營企業家的冤案,其情節之魔幻,讓人嘆為觀止。
這名企業家叫宋志強,鞍山人,他白手起家,通過努力打拼成就了一番事業,同時熱心公益,長期資助貧困生、孤寡老人、受災民眾等群體,捐出的愛心款超千萬元。
然而,一件事卻改變了宋志強的命運,幾乎將他打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宋志強為敬老院捐款
1
十多年前,鞍山岫巖縣對外招商引資,岫巖的領導當時主動找到宋志強,勸他接手該縣牧牛鄉一座倒閉鐵礦。
猶豫再三后,宋志強答應承包,后通過公開拍賣取得鐵礦經營權,成立岫巖縣創大礦業有限公司。
由于宋志強的苦心經營,加之鐵礦石行情轉暖,創大礦業逐步走上正軌,成為當地骨干企業,年納稅千萬以上。
眼見創大礦業紅火起來,附近有些村民心理不平衡了,不斷闖入礦區,無理取鬧,索要錢財。這些村民堵礦洞、堵鏟車、拉電閘……導致企業被迫停工,損失數百萬。
這些村民還找到鎮里領導并揚言,“鐵礦老板吃干的,能不能讓咱們喝點稀的,否則,咱們村民不會讓他繼續采礦”。
鬧事村民用樹木和山石堵住礦洞
無論創大礦業還是鎮里領導,都拒絕了村民的無理要求,于是創大礦業與村民陷入了曠日持久的沖突。
當時,官方對沖突的處理還算公允,打砸破壞礦區的村民被繩之以法,多名村民因妨礙生產經營罪被判刑。
沖突中,村民和保安互毆,互有受傷(村民多為輕微傷),這些村民受傷原因多是保安的正當防衛,甚至有些不排除是“詐傷”。
比如一位保安就描述,一位女村民先是用石頭砸他,然而上來抓他的臉,而當保安本能地用手遮擋面部時,這名女村民突然倒地不起。
即便如此,創大礦業每次還是選擇息事寧人,足額賠償受傷村民,傷者拿到賠償后,也沒有異議,在治安調解書上都簽了字。
對于村民反復舉報宋志強涉黑、占用農地等問題,省市官方于2010年和2019年,聯合多個部門展開全面核查,兩輪核查均證實宋志強的清白。
判決披露村民破壞礦區細節
2
一切似乎都在向好的方向發展。
然而,2022年5月時,形勢卻急轉直下——宋志強突然被抓,同樣被抓的,還有創大礦業的6名保安。
安插在宋志強等人頭上的罪名,一個比一個驚悚,從“尋釁滋事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到“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妨害作證罪”等,其中最嚴厲的,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官方幾年前剛為宋志強的清白背書,為何會出爾反爾呢?
宋志強說法是,某個“大人物”及其親戚的看上他的鐵礦,想吞下這塊“肥肉”,正所謂“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一審時,法官不認為宋志強涉黑涉惡,直接去掉該罪名,也難怪,宋志強和6名保安被抓時,平均年齡達60歲,有人還是殘疾,如此“老弱病殘黑社會”,幾乎聞所未聞。
何況, 哪有一個黑社會天天窩在大山里,不出去干壞事的?對此,法官在判決中也明白寫道:“未發現該組織有‘主動出擊’,破壞當地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行為。”
宋志強的“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審法官同樣認為證據不足,予以否定,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一審法官還是沒能把安插給宋志強的罪名全部推翻。
結果,宋志強一審因“尋釁滋事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妨害作證罪”,被判五年半。5名保安也因尋釁滋事獲刑。
宋志強等人當然不服,上訴到了遼陽中院。
遼陽中院將于近日對宋志強案作出二審判決
3
宋志強所犯“三宗罪”,從常理和法理上都經不起推敲。
宋志強的尋釁滋事罪,源于四起村民受傷的案件,可四起案件無一不是村民“先打上門來的”。尋釁打砸的村民成了受害者,另一方被迫自衛反而成了尋釁滋事,還有比這更荒誕魔幻的嗎?
而且,四起案件,三起宋志強都不在場,也無授意和指使,事后才知情。有保安干脆表示,根本不認識宋志強,因為宋很少來礦上。一審判決卻認定,宋志強有“概括性受益”,因此要治罪。
可是,村民受傷意味事情鬧大,宋志強不僅要掏錢賠償,還要承擔工期延誤,生產中斷,乃至關停等后果,村民控告后,相關部門還會介入調查,企業不得不疲于應付,宋志強哪里“受益”了?
偵查筆錄中寫道:保安都是為宋志強服務的。言下之意,宋志強理應為保安背鍋。真是荒謬,按此邏輯,小區保安為業主服務,保安如果打了外賣員,業主難道也要背鍋?
只有一起傷人案件,宋志強當時在場,但也是對方先動手,宋志強被打后還手,屬于正當防衛。
此案中,兩人聲稱被宋志強打傷,但宋只和一人動過手。而且,兩人的傷情證據只有病歷復印件,無原件,且病歷內容錯誤百出,連記載時間都對不上,做出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機構,甚至連鑒定資質都沒有。
退一萬步說,即便宋志強還手時把他人打成輕微傷,該給的賠償都給了,處理早已結案,這點芝麻大的案子,至于多年后翻舊賬嗎?
創大礦業歷年所獲榮譽
實際上,隨意毆打他人,導致兩人輕微傷構成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直到2013年才出臺。
宋志強和保安從未隨意毆打他人,出手都事出有因,且這些村民被打成輕微傷,都發生于2013年之前。依據從舊兼從輕的法律原則,這些案件只能是治安案件,根本不能升格為犯罪。
可見,宋志強的尋釁滋事罪,沒有證據的支撐,適用的法律也錯誤。借用一審法官的話,天底下哪有尋釁滋事不是“主動出擊”,而是守在家等人打上門的?
4
宋志強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同樣缺乏證據支撐
一審判決認定創大礦業的尾礦庫非法占用農地22.4畝,但該鐵礦1992年就建成,宋志強接手后尾礦庫就已經存在。多名證人的證言顯示,創大礦業沒有改變尾礦庫得原使用面積,只是加高了。
岫巖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工作人員2022年的證詞也提到:2011年后,尾礦庫占地情況沒有大的變化。
2011年到2014年,是創大礦業開采高峰期,如果這期間尾礦庫占地未變,此前占地變化的可能性只會更小。
縱觀這起非法占地案,從測繪到鑒定都是一筆糊涂賬,甚至,創大礦業被認定占用的農地中,居然包含當地水利部門興建的水壩(與尾礦庫相連),水壩面積并未刨除。
如此硬傷累累的“非法占用農地”案,放在全國都罕見。
至于宋志強的“妨害作證罪”,更是無厘頭。
因為相關證詞是否不實,許多都存疑,更關鍵的是,同步錄音錄像顯示,所謂“不實證詞”并非宋志強指使。一位當事人不僅沒有稱宋志強指使其說謊,反而多次強調:沒有談過,沒有說過。
此案中,出現大量同步錄音錄像內容和筆錄內容迥異的情況,甚至很多重要的同步錄音錄像神秘消失了。
所以,宋志強等人的定罪證據有多少是篡改和非法取得,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宋志強被抓后廢棄的礦區
5
宋志強蒙受冤屈,失去自由,至今已有三年多時間,這起冤案,擊垮了他的身體,毀掉了他的事業,代價不可謂不慘重!
在國家多次強調要保護民營企業家的今天,宋志強的遭遇讓人痛心,更讓人心中難平,對民營企業家濫用刑事手段,恐將重創遼寧民營經濟的信心。
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非法證據排除,這本是刑事司法的底線所在,可在宋志強案中,這三大底線無一不被擊穿,令人觸目驚心。
好在,此案一審法官,尚存法律人的良知,頂著巨大壓力,為宋志強案去黑去惡。但顯然,此案的糾錯,不該止步于此。
我衷心希望,二審法院能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對待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糾錯進行到底,作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判決。
惟有司法敢于作為,勇于擔當,才能為民營企業營造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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