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百色邊境管理支隊
龍邦邊境派出所民警在龍邦口岸
周邊的邊境便道開展夜間巡邏
途經一處邊境攔阻設施時
發現一輛隨意停放在邊境通道口位置
的白色越野車十分可疑
查獲的走私鱷魚皮制品擺滿派出所營區前的空地。
民警根據以往經驗
判斷該輛車存在走私嫌疑
便小心打開車門對車內進行檢查
發現車廂里裝有6個綠色蛇皮袋
民警將蛇皮袋打開后
一股刺鼻氣味撲面而來
綠色蛇皮袋內塞滿了
疑似鱷魚皮制品的貨物
民警對查獲的走私鱷魚皮制品進行拆袋清點。
由于案發地點位于邊境
現場及周邊無任何人員
也未發現該批貨物的任何合法有效手續
警方初步判斷
該批疑似鱷魚皮制品為走私入境貨物
民警遂依法將該批貨物及車輛
轉移至邊境派出所做進一步核查鑒定
民警及地方專業人員對鱷魚皮制品進行初步檢驗鑒定。
經專業人員初步檢驗鑒定
該批貨物均為人工養殖的鱷魚皮制品
且每張皮紋理清晰、色澤飽滿
已被初步加工染成黑色
面積最大一張長達1.6米、寬0.6米
6個蛇皮袋里共裝有598張
鋪滿了派出所營區前的空地
走私鱷魚皮制品特寫。
目前
該批鱷魚皮制品及涉案車輛
已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記者:劉慶 通訊員:施思、游輝 編輯 | 周娜 責編 | 曾義峻 審核 | 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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