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內,6月14日,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上,國會代表表決通過了《企業國有資本管理和投資法》,《標準與技術規范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
新通過的《企業國有資本管理和投資法》削減了約30%的行政手續,包括五年經營戰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大額融資方案、工資薪酬方案、企業章程制定和財務報表審批等。具體是國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或調整經營戰略和年度經營計劃,決定融資事項,為持股比例超過50%的下屬公司提供擔?;蛸J款(金額不得超過實繳出資),決定投資方向、薪酬、獎金等事項。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買表示,《企業國有資本管理和投資法》堅持推進企業授權放權的原則,避免干預企業治理活動,明確國有企業的權利與責任。
至于是否允許全部國有企業對房地產進行投資的問題,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如全面禁止的話,將限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符合黨關于提升國有企業效率和摒棄“管不了就禁止”的思維。
今后,國有企業可在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相應經營活動。
在448名在場的國會代表中,432名國會代表投贊成票,通過《標準與技術規范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
國會科學技術和環境委員會主任黎光輝表示,此前,部分代表建議取消“符合性聲明”規定,為企業消減行政手續、經營條件和成本。
這部法律允許使用符合性評估結果,作為符合性聲明依據,并對已滿足行業管理質量要求的產品,免除發出符合性聲明義務。
此外,這部法律對技術規范的制定、審定、發布程序進行簡化與調整,推進權力下放工作,提升國家管理效率,縮短審定時間,增強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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