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停車處理事故,反而逃離現場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則,還可能導致傷者得不到及時救治從而加重傷亡情況。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即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就肇事逃逸行為進行明確界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里,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較為直觀地進行了列明。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事故現場逃離。
逃逸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離事故現場不遠或不久.即被交警追獲或者被其他人攔截、扭送,均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財產損失的,車輛駕駛人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未履行救助義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負有救助義務的人未履行救助義務,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此,交通肇事逃逸不僅包括事故現場的逃離行為,還包括了在事故發生后未履行法定救助義務的行為。
此外,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比如說攔截車輛,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立即報案,并在醫院等待,雖然其離開了肇事現場,但本質上是為了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當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后沒有立即投案,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而逃跑;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卻沒有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均屬于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以最高院刑事審判庭指導案例第415號為例,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實施了“撥打電話報警,并將被害人扶至路邊"的救助行為,但其離開肇事現場后并未立即投案,屬于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此外,如有以下這些情節,還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02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5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單位、肇事者逃逸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門力量及時查緝,查緝時間超過七天,尚未查獲肇事車輛、肇事駕駛人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責任方:
1、逃逸的當事人為侵權人的,承擔全部責任;
2、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
3、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4、由于當事人逃逸,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5、道路外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比照本條規定處理。
但交通事故當事人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無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03不同的法律后果
1、民事責任:
民事方面,逃逸的肇事者須賠償當事人各項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行政責任:
(1)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吊銷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拘留:在某些嚴重的情況下,交通肇事逃逸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減輕情節:相反地,如果逃逸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采取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等行為,可能會被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
在實踐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具體法律責任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逃逸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
【暢森律師提醒您】
為了有效預防交通肇事逃逸,公眾應提高法律意識并承擔道德責任。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警并保護現場,避免因逃逸而受到法律制裁。在處理事故及報警前后,如有法律問題上的困惑,也可及時向律師尋求法律咨詢,避免因一時的疏忽或行為錯誤,為自己帶來更大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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