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價值
本案通過司法鑒定程序破解醫患信息壁壘,確立病歷封存的法律效力及醫療機構過錯比例責任認定規則,為患者維權提供典型路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明確醫療機構“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過錯標準,對同類案件具重要參考價值。
2012年9月6日,趙某母親孟某(69歲)因關節腫痛至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就診,次日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持續高燒,醫院未查明病因且未控制病情。10月5日,孟某突發心臟驟停死亡。
關鍵事實:
家屬要求即時封存病歷,但醫院誘導簽署放棄尸檢文件并催促火化;
醫院事后稱“無責任”,僅愿支付2萬元人道補償;
律師介入后,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申請對封存病歷進行司法鑒定。
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患方主張:醫院未組織感染科會診、誤診膿毒癥、未及時下達病危通知,延誤救治。
醫方辯稱:診療符合規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類風濕、糖尿病等)發展的結果。
法院采納鑒定意見,認定過錯比例
核心突破點: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
過錯事實:
患者持續發熱27天,風濕免疫科未請感染科會診,違反診療規范;
10月4日患者已出現膿毒癥特征,醫院未診斷且未足量聯合使用抗生素;
血培養結果記錄矛盾(革蘭氏陽性菌→陰性菌),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
因果關系:
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法律因果關系,但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是主因。
責任比例:
法院酌定醫院承擔40%責任。
依《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判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
策略核心:以程序正義撬動實體公正
病歷封存固證:
第一時間鎖定原始病歷,避免篡改爭議,為鑒定奠定基礎。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封存病歷是患方核心權利。
精準選擇案由:
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而非“醫療事故”立案,適用《侵權責任法》降低舉證門檻,聚焦“過錯”而非“事故等級”。
司法鑒定破局:
申請鑒定機構審查診療全流程,重點揭露“未會診”“抗生素使用不當”等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行為。
法律評析
過錯認定標準:
法院采納鑒定意見,認定醫院違反“謹慎注意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尤其專科收治疑難病例時應履行跨科會診義務。
比例責任適用:
患者自身疾病(膿毒癥致死率30%-40%)為主要原因,故限定醫院承擔次要責任。體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自身原因減輕責任”的立法精神。
尸檢非唯一證據:
本案通過封存病歷+司法鑒定突破醫院誘導放棄尸檢的困局,證明病歷分析可替代尸檢確定死因。
鑒定程序選擇: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本案采用)側重過錯與因果關系,比醫療事故鑒定更利于患方舉證。
比例責任平衡:
法院結合患者基礎疾病合理劃分責任(40%),避免“全有或全無”的極端判決,體現司法公平。
錕涵提示:醫療糾紛中,立即封存病歷是維權第一步;選擇專業醫療律師厘清過錯邏輯,方能打破信息不對稱困局。
何文律師團隊|專注醫療損害、疑難醫療糾紛
策略勝訴|程序破局|權益最大化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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