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還是并案處理,法律并?明確統?的規定。學者總結分案突出問題有:法律缺位和規范滯后;辦案機關的權?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沒有明確具體的追責機制;導致權?尋租和司法腐敗,建議更應從有利于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度來決定分案還是并案審理。
“堅持受賄?賄?起查”的?針下,近年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賄?明顯增多。?賄與受賄是?體兩?,但?賄與受賄案件往往被司法機關分開處理,?賄?與受賄??乎沒有可能在法庭上對質,爭議頗多。實踐中還有?案先審,后案?前案判決作為依據,導致后案存在“未審先判”的情況。刑事案件分案、并案邊界該如何厘清?
中共?九?、???報告均提出“堅持受賄?賄?起查”。??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強化受賄?賄?起查。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賄犯罪2593?,同?上升18.9%。2024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案?賄?員1.2萬?,移送檢察機關1941?。
受賄?賄雖然?起查,但并??起審。
中國政法?學教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刑?庭原副庭?李曉表示,他了解到司法實務中受賄與?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以分案為原則,通過檢索裁判?書可以發現,很少在同?判決書出現?賄?和受賄?同時開庭、同時判決的情況。
李曉說,實務中對于?受賄案件并案或分案處理,主要考慮兩個因素,?是案件的關聯性,?是如何有利于定罪量刑。從關聯性來看,司法機關認為關聯性?的案件多為??犯數罪或數?犯?罪的情況。?受賄案件雖有共同的基礎事實,但是是兩?犯兩罪,?賄罪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同,關聯性相對較弱,并???構成受賄罪另???定構成?賄罪,如官員索賄,?賄的商?為謀取合法利益?賄。
“司法機關考慮分案更有利于定罪量刑。”李曉說,分案審理?受賄案件時受賄?、?賄?有??可能不出現在法庭上,法庭審理的證據主要是書?證?、供述等,這樣審理流程更為順暢,“從司法機關?度來看,當然希望辦案流程越順利越好”。李曉坦?,分案和并案各有利弊,不同法官采取的?式不同,“但分案存在??被先判,后審案件的司法機關不實質審理,參照前?的判決直接判的情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研究了分案處理的數據。其以中國裁判?書?上公開的判決書不完全統計發現,2015年全國刑事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的案件數量為9.4萬余件,2019年增?到10.7萬余件,適?地域也已覆蓋全國各地。在2019年的刑事案件判決書中,劉仁?分別統計了貪污、受賄、?賄、挪?公款四種犯罪及“職務?為”“利?職務之便”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的案件數量,分案處理的占?依次為40%、30%、26%、17%、22%和17%。“與?職務犯罪的適??例相?,職務犯罪中另案處理的適??例顯然偏?。有的案件中,對涉案國家?作?員的近親屬或特定關系?也常適?另案處理。”
劉仁?表示,隨著反腐?度加?,職務犯罪查處的數量不斷攀升,其中的分案處理也越來越多。對貪腐窩案、串案的犯罪嫌疑?、被告?,以職務?低為標準或根據?為性質進?異地分案調查、異地分案起訴、異地分案審理等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較常?的做法。
分案處理與并案處理的界限并不清晰。劉仁?表示,在有數個犯罪?或多項犯罪事實被并案處理的案件中,表?看雖是?個刑事訴訟案件,實質上卻是?個包含多起刑事案件可分的集合體。實踐中,這類案件?多被合并在同?個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處理,當出現特殊情況時,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案件分割出來另?處理。“然?,另案處理與并案處理的界限究竟在哪??到底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另案處理?這些問題對于域外的?法和理論??,相關研究較為充分,但在中國,?法尚處空?,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還很不完善,學界對此的關注也不多。”
劉仁?說,由于《刑事訴訟法》對另案處理和并案處理都缺乏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另案處理和并案處理的具體辦案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對復雜的司法實踐和層出不窮的新型案件,各地辦案機關?我摸索,就另案處理和并案處理積累了?些有益的經驗,但也有?些地?的“創新”辦案模式引發了很多爭議。
劉仁?總結當前分案處理的突出問題有:
?是法律缺位和規范滯后。另案處理常?于公安機關的起訴意?書、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裁判?書,但《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這?制度做出規定,司法解釋雖有涉及,但不僅規范層級低、缺乏權威性,?且內容?分零散、缺乏系統性和普適性。
?是適?標準不明確,適?隨意,同?情況既有分案也有并案的,?旦辦案機關違背司法規律隨意分案,往往造成同?案件事實認定不同、罪刑不協調等相互?盾的判決結果。標準不明確容易使偵查機關的?由裁量權過?,出現?為分案和不當分案。
三是導致權?尋租和司法腐敗。有的辦案?員故意唆使、縱容涉案?員潛逃,或者以涉案?員患病等為理由,以另案處理的?式協助犯罪?從案件中脫離出來,事后也不再繼續偵查取證或積極追逃,導致漏捕、漏訴、漏判或罰不當罪等情況,使?些犯罪?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四是辦案機關的權?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沒有明確具體的追責機制。2014年最?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的指導意?》并未明確規定有權適?另案處理的職權機關。事實上,當前刑事訴訟中的各辦案機關都可以獨?做出另案處理決定,另案處理的決定權完全由公權?部?掌握,是?種單向的、內部的決策機制。由于缺乏有?的制約和監督,使得另案處理在實踐中滋?出不少問題。例如在只有被告?供述但缺少其他證據時,有的辦案機關通過拆分案件,將同案犯的供述轉變成相互的“證?證?”,使其與本案被告?的供述結合起來完成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借以規避《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只有被告?供述不能定罪量刑”的證據規則。
劉仁?說,分案處理作為中國司法實踐中辦理不能或不宜并案處理的案件時采?的?種辦案?式,具有?定的合理存在空間。但當前分案處理概念紛亂、適?類型寬泛、地區差異?,這主要是法律缺位和規范滯后、適?標準不明確、權?制約和監督不?等所引起的。有必要從統?概念、明晰適?標準、建?權?制約機制以及增強被告?質證權和辯護權的保障等????,構建完善的?元化刑事分案處理制度。
李曉也認為:“在?個法庭上,?受賄雙?共同把事情講清楚,有利于查明事實。”
2014年10?,??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推進依法治國若?重?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的訴訟制度改?,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證據,完善證?、鑒定?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
“不管并案還是分案處理,都只是?種技術性操作?段。賄賂案件即使分案處理,?賄?作出受賄案的關鍵證?,也理應出庭作證。關鍵在于要落實中央以審判為中?的改?要求,按照司法規律進?審判。庭審的?的是為了發現事實真相,實現公平正義。要推進庭審實質化,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不能讓庭審?過場。”劉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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