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藍色字關注“兵紛女聲”
據媒體消息,12月12日,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法院向起訴離婚的周燕(化名)出具了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告知她45天后才能進入起訴程序。
為了避免被丈夫找上門,作為家暴受害人的周燕,決定住在工作地點的宿舍,盡可能避免再見到丈夫。
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來源:封面新聞
12月13日,商州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訴訟離婚冷靜期是商州區法院的規定,自2023年7月開始施行。如當事人有被家暴情形,建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暴受害者想離婚,被告知需“冷靜”45天
周燕與丈夫2003年打工認識,2006年結婚。結婚后不久丈夫就開始對她實施家暴,但當時的周燕不敢反抗,也不敢報警。結婚十幾年,丈夫的行為一直沒有得到約束,后來還會動手打兩個女兒。
后來,周燕在商洛一所學校找到一份后勤工作,了解到家暴是違法行為,找到律師求助,希望通過訴訟逃離暴力環境。
周燕的律師胡森軒將當事人面臨的狀況告知法院,得到的回應仍是需要等45天后才能進一步調解。“現在考慮給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下來?!?/strong>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相關規定,對離婚糾紛案件作出通知:“本院給予雙方的離婚冷靜期限為45日?!?/strong>
通知規定了冷靜期間的基本要求、注意事項,稱“冷靜期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通知首段的法官寄語寫道“離婚這樣的人生大事,請你們慎重、慎重、再慎重!”
周燕收到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來源:封面新聞
律師:法院私設“冷靜期”違法
12月14日,從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律師張瑩表示,《民法典》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僅適用于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個別法院在訴訟離婚程序中增加離婚冷靜期,直接違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對于訴訟程序如何進行,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來確定?!?/p>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于周燕的起訴,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商州區法院沒有權利對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離婚私設45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嚴重限制當事人訴權的行為。”
張瑩認為,商州區法院的這種探索,反映了某些基層法院在法律制度學習方面對法律理解存在誤區——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基本防線,如果司法審判機關置上位法律于不顧,在原本就已經周期非常漫長的離婚訴訟期間,層層加碼,創造出各種制度持續增加當事人離婚的周期和難度,可能會造成更慘烈的后果。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綜合自封面新聞、人民日報、網友評論等
編輯/王萌 責編/李雪 賀偉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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