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潘巧
編者按:11月是消防宣傳月,今年的主題是“全民消防,生命至上”。消防安全,人人有責,讓我們從案例中汲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共筑平安幸福。
近年來,一些被譽為“懶人神器”的智能家電受到年輕人的追捧,這些智能家電在為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安全問題也應受到重視。因智能家電自燃引發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智能家電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該院判決由智能家電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0年2月,家住北京的孫某夫婦花近600元網購了一款“懶人拖地神器”無線電動拖把,收貨當天,二人將電動拖把放在自家衣帽間充電后外出。不料出門后沒多久,衣帽間便起火,大火波及全屋,各房間都有不同程度的損毀,衣帽間內放置的大量名牌服飾、箱包、手表、油畫及電器等均被燒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事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起火部位位于電動拖把充電位置,排除遺留火種和人為放火引發火災的因素,不排除電動拖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對于這一認定結果,孫某夫婦及涉案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未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為維護自身權益,孫某夫婦將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該電動拖把存在產品缺陷而引發火災,請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賠償損失。
涉案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認為,消防部門認定的“電動拖把電氣線路故障”不能推定為“電動拖把存在質量缺陷”。此外,孫某夫婦在衣帽間為大功率電器長時間充電,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亦有過錯,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夫婦已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購買涉案電動拖把并在簽收當天使用,至于是否因電動拖把導致損害后果,由于火災事故損毀嚴重且涉案電動拖把電池已爆開,涉案火災事故認定采用排除法,將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因素全部排除后,綜合現場因素無法排除涉案產品引發火災的可能性,在雙方當事人均未對火災事故認定書提出復核申請的情況下,消防部門作出的該認定結論具有優勢證據效力。因此,應視為孫某夫婦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因涉案產品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符合產品責任基本構成要件,涉案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均未提交證據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也無法證明孫某夫婦使用產品時沒有按照產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且消費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涉案產品引發火災,屬于非可期待的危險,可以推斷該電動拖把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標準,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判決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連帶賠償孫某夫婦經濟損失80萬元。
一審判決后,生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結合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火災現場勘查情況等,本案火災事故由案涉電動拖把充電引發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生產公司不能證明電動拖把不存在產品缺陷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定由生產公司承擔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胡懷松介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故在產品責任糾紛中,受害人有權以生產者為被告進行起訴,或以銷售者為被告進行起訴,或同時以銷售者、生產者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產品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問題,鑒于產品責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若生產者、銷售者不能證明產品本身不具有缺陷,也無法證明消費者使用產品時沒有按照產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而造成自身或者財產損害,可以推斷該產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標準,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另外,胡懷松提醒,消費者遇到類似糾紛時應注意涉及火災損失認定的證據留存問題,可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對需要保全的財產現狀進行證據保留。對于能夠評估鑒定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火災事故中被完全燒毀的物品或將無法評估價值,故只能依照財產所有人提供的相關單據來判斷,如交易記錄截圖、支付截圖、發票單據、部分實物和殘骸照片、裝修合同以及其他書面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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