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做實“兩個結合”,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本報編輯部和中國法律史學會合作,在法律文化周刊開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大家談”專欄,邀請知名法律史學專家,圍繞法治理論、法律典籍、立法技術、法律適用、法治故事等撰寫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文章,推出一批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的精品文章。1月10日欄目開欄,刊發了朱勇教授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上)》一文。本期刊發《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下)》,敬請關注。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中國法制史專業委員會會長 朱勇
朱勇,男,1955年出生,安徽無為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1978年2月至1987年7月就讀于安徽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先后師從陳盛清教授、張晉藩教授。1987年7月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長期從事中國法制史專業的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中國法制史專業委員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華司法文明研究創新團隊”首席科學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律史。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四講專題講座,朱勇教授作了題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講座。
五、基層社會治理與和諧秩序構建
中華傳統文化主張建構和諧的社會秩序:親屬之間,重倫理親情;鄰里之間,重守望相助;即便是一般人際關系,也注重以禮相待。在基層社會治理方面,傳統法律文化注重通過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弘揚,促成民眾的平和心態與和諧關系,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作用,進而實現基層社會和諧秩序的建立與維護。
州縣官府作為古代地方管理體制中最低層級,直接面對百姓萬民。法律要求,知州、知縣等州縣正印官作為“親民官”,必須定期與普通民眾直接面對,包括巡視轄區、處理政務、接受訴訟等。按照官府禮制,與其他官員不同,州縣正印官外出,其儀仗隊伍中不得設置“回避”牌,必須隨時隨地聽取轄區民眾提出建議或訴求。
州縣正印官主持所在州縣全部事務,既負責本州縣行政事務,也作為司法體制中的第一審級,對于所有案件進行審理。作為第一審級,州縣官全權管轄笞杖刑案件以及其他戶婚田土、債權債務等“民間細事”。根據法律,州縣官處理與財產相關的笞杖刑案件以及“民間細事”,其著力點,不在于財產數量方面的“公平”,而在于符合社會正義的“公道”;不注重物質利益方面的“錙銖必較”,而是強調弘揚主流價值、建構和諧的社會秩序與人際關系。
中國傳統社會,重視基層民間組織的作用。唐中期以后,隨著均田制、租庸調制廢止以及兩稅法的實施,原有的伴隨一定程度人身依附性質的土地租佃關系,轉變為契約租佃關系。商品經濟發展,土地買賣活躍,人口流動性增加,基層治理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宋朝思想家張載、程頤、朱熹等主張通過宗法家族組織的構建,特別是族規家訓的制定與實施,融合道德倫理要求,強化基層社會管理。宋代藍田呂氏宗族制定《呂氏鄉約》,為呂氏族人設置行為規矩,明確哪些事可為,哪些事不可為,發揮了輔助法律構建秩序的重要作用。理學大師朱熹親自修訂《呂氏鄉約》,形成更加符合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增損呂氏鄉約》。《呂氏鄉約》所強調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原則,既為官府所肯定,也為百姓所接受,成為全國各地村社、宗族效法的榜樣。明清兩代,宗族組織與地方保甲在州縣官府直接指導之下,參與地方治理。宗族組織制定家法族規,地方保甲制定章程規約;宗族成員矛盾,村社成員糾紛,多通過宗族組織、保甲組織依據族規、章程進行處理。宗族組織不僅直接參與涉及宗族成員的矛盾化解、糾紛解決,而且還通過宗族規訓倡導“息訟”原則。各地宗族規訓多設置“不入公門”等息訟條款,要求本族成員“無字紙入官府”,矛盾內部化解,糾紛內部解決。
六、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中華文化注重通過個體情感與行為方面的“不偏不倚”,反對走極端、行偏激的“過”或“不及”,推動人際關系的和諧允協與社會秩序的平和穩定。基于這一思想,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主張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其內容應保持適度,“執兩用中”,實現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尚書》記載著后人稱其為中華文化精髓之一的“十六字心傳”:“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尚書·大禹謨》)。“人心”多變而不定,“道心”細微而難察。治國理政,既涉及對于人心的引導與掌控,也涉及對于作為世界本原與社會準則的“道心”的探索與把握,必須專心致志,恪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通過“允執厥中”,保持“人心”穩定與行為適度,體悟并實踐“道心”的內核與真諦,進而實現治國理政的基本目標:秩序與公正。
孔子強調“過猶不及”,反對“過”與“不及”,對于個體思想與行為的兩個極端持否定態度。《禮記》沿著“允執厥中”“過猶不及”的思路,將其深化為國家治理、為人處世的普遍原則,進而提出“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禮記·中庸》)的“執兩用中”理念。明代思想家丘浚闡述國家治理原則:“中也者,在心則不偏不倚,在事則無過不及”(《大學衍義補·慎刑憲》)。
中國傳統法制,重點維護皇權與中央集權,維護宗法倫理,以嚴刑峻罰懲治侵害皇權與中央集權、侵害宗法倫理等嚴重犯罪。與此同時,在一般性調整社會關系、規范個體行為方面,則堅持“允執厥中”原則,推動對應性社會主體相互關系適度化,促成百官萬民個體行為適度化,由“中”而“正”,實現以符合國情的政治秩序與社會公正為主要內容的法律“中正之道”。
古代法律注重在秩序構建方面保持居中適度,特別注意防止因禁止一種不當行為而促成另一種不當行為的發生。在職官治理方面,強調各級官員必須適度履職,防止不良政績觀的形成,防止“一抓就僵,一放就亂”的官場風氣。
法律在規范普通社會關系時,通常同時確定相對應社會主體雙方各自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基于“允執厥中”的原則,在規制兩類相對應主體的社會關系時,古代法律多強調任何一方主體都必須行為適度:即便行使法定權利,也不得超越一定的限度。在具體的方法上,中國古代常常將相對應主體雙方的權利,或者一方的權利以及“但書”式界限設置于同一條法律規范之中,使得行為主體雙方的權利及其界限相對而立,一目了然。既有利于當事人遵守,也便于各級官員執行。
在家庭關系中,法律重點保護尊長的身份和利益,并賦予尊長在身份、財產等各方面的特別權利。但法律同時規定,尊長行使權利必須適度,不得超越相關界限,不得侵犯相對應主體“卑幼”的基本權利。以財產權為例,唐宋明清歷朝法律都規定,家庭財產處分權由家長行使;卑幼未得家長允許而私擅用財,構成犯罪。同時,該法律條款還規定:由尊長主導的家庭財產分配,必須保持“均平”,不得多寡不等,否則尊長行為構成犯罪。在同一法條之中,對于兩類對應性主體的相關行為分別設置禁止性底線,通過“卑幼私擅用財”“尊長分家析產不均平”兩種犯罪的規定,強調尊長與卑幼,作為相對應社會主體,任何一方行使權利,都不得超越一定的“度”,必須各自守住“允執厥中”的底線,否則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古代法律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治官”,通過規制各級官員的職責權限、行為舉止,實現職官治理。作為清代職官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吏部處分則例》在規制官與民的權利義務關系時,以“允執厥中”為原則,設置行為主體雙方的“度”。
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古代法律嚴懲販賣私鹽。清代法律賦予相關官員在稽查私鹽方面的諸多權力,包括官員查處數量較大的私鹽商販者,可作為政績獲得獎勵,并作為品級職務升遷的依據。同時,立法者考慮到,這一規定固然能鼓勵地方官積極行動、稽查私鹽。但也可能為不良官員所利用,過度使用稽查權,因而導致不良政績觀之下的不當行為。因此該項法律還規定,各級官員不得為獲取政績而過度稽查私鹽,包括將產鹽之地一些肩挑背負少許食鹽、換取米糧以維持生計的貧窮小民當作私鹽商販查拿拷訊,否則對于相關官員給予處分。
基于“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的基本判斷,中國古代法律在調整普通社會關系時,從思想理論與制度規范兩個方面,注重權利義務的中性表達與適度行使,防止“過”或“不及”,避免兩個極端,通過不偏不倚、“允執厥中”的“中道”,追求情法兩平、天下為公、國泰民安的“正道”。
七、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價值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關于“大一統”的國家理念、德法結合禮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以民為本”的民本主義法律原則、維護家庭倫理培育家國情懷、基層社會治理與和諧秩序構建、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等,不僅富有特色,符合國情民情,而且經歷了5000年的歷史檢驗,成效卓著,在中國古代國家管理社會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我們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也面臨著新的歷史機遇。我們肩負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通過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與原則,能夠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宏圖偉業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基于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與社會文化條件,中華文明在長期的演變發展過程中,孕育出中華民族特有的“大國格局”與“大國情懷”,并全面體現在與法律相關的制度、理念、文化之中。國家統一,是中華文化的核心價值,也是中華法律文化的核心原則。中國古代以法律的強制力,維系“大一統”的國家格局,培育并養護中華民族的“大國情懷”,為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奠定堅實的法律、文化基礎。中國傳統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主張“仁政”“德治”,主張“輕刑慎罰”。但對于破壞國家統一、危害民族團結的犯罪行為,絕不姑息遷就。根據法律,地方勢力或個人的叛亂、割據、分裂行為,屬于嚴重犯罪,一律嚴懲不貸。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主張從法律上維護“統一”“團結”的民族大義,將從事分裂國家、反叛中央王朝的文臣武將視為“罪臣”“奸臣”。在“大一統”國家理念與法律文化的作用之下,從先秦中華文明的起源與早期發展,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大國情懷始終作為中華民族堅定的核心理念與主流意識,不可動搖。
中華民族,崇尚人文精神,富含人文情懷,不依靠宗教等超自然力量實施國家管理與社會治理,堅持以人類自身的智慧與力量解決人類社會所面臨的一切問題。在這一精神指導之下,中華傳統法律文化重視德法結合,禮法共治,倡導在個體思想與行為方面避免“過”與“不及”,倡導由“執兩用中”、不走極端之“中”,實現情法兩平、和諧公正之“正”的法律“中正之道”。基于中華傳統文化中的法律“中正之道”,古代國家管理與社會治理,重視“禮樂政刑”并用,以實現對個體的思想引導與行為規制,在立法司法活動中則注重弘揚“天理國法人情”所包含的社會正義與人倫常情。歷史證明,這一富有特色的治理機制,符合中華文化的基本內涵,適應中華文明的國情民情,在調適個體心態、規范個體行為、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國泰民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今天,我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與法治水平都有著極大的提高,在個體行為標準方面,也形成更高的道德要求與法律標準。與此同時,在對個體行為規制方面,法律由其自身性質所決定,仍然是一條行為“底線”,是個體行為的最低標準。越過法律“底線”,低于法律“最低標準”,其行為則涉及違法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處分處罰。
在商品經濟發展、個體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強化的今天,不排除個別人基于極端個人主義意識,追求個人利益、個人方便最大化,我行我素,恣意妄為,暴躁乖戾,對于他人或者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但其行為并未觸犯法律“底線”,不低于個體行為在法律上的“最低標準”。在一些公共場合,我們有時會看到,個別違反社會公德、并對他人造成消極影響的個體,在受到管理者或旁觀者勸導時,他會理直氣壯地宣稱:我既未違法,也未犯罪;做什么,如何做,是我的自由。這一番話,可能讓管理者或勸導者反而底氣不足、無從應對。實踐證明,這種恣意妄為,暴躁乖戾的心態與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極有可能轉變成無視法律、不顧一切、行偏激、走極端的危害社會嚴重犯罪。
一個健康的社會,不能僅建立在法律“底線”之上。在秩序構建方面,對于個體行為,不能僅滿足于不違法不犯罪的法律“最低標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基于德法結合、禮法并用的原則,基于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我們需要在立法司法及法治宣傳中,堅持“執兩用中”原則,不走極端,不行偏激,即便是行使權利也必須遵循一定的“度”,防止因對一種行為的禁許而促成另一種不當行為發生。同時,在全面強化道德法律共同作用過程中,要特別注重道德原則的規范化、標準化,使其具有個體遵照執行的直觀性和社會監督評價的可操作性,提升道德在秩序建構過程中的實際功效。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既具有自身所堅守的核心價值與主體原則,也具有對于外部法律文化的開放性與包容性。對于核心價值與主體原則的堅守,使得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始終保持其民族精神與東方特色;對于外部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包容性,使得其吸收借鑒具有不同背景條件與文化特征的法律文化資源,進而不斷注入新活力,展示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堅韌的自我更新、自我復興能力。
進入21世紀,世界范圍內科技發展,環境變化,疫病流行,種族沖突,戰爭不斷,整個世界面臨系統性新挑戰,并處于新一輪全面變局之中。如何認識自然、社會及人類自身,如何完善國家管理、社會治理機制,人類文明所有的理論、制度與文化,都將經歷一場新的大考。世界的多樣性,決定了在治國理政方面沒有唯一、普適的理論制度體系。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文明,在保持人類社會部分具有文明共性的價值準則的同時,都將基于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基于本國國情民情社情及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思想理論,健全制度法律,豐富社會文化,以應對大考,適應變局。
中華文明是人類文明中唯一保持5000多年綿延不斷的主流文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其鮮明的特色與豐富的內涵,在古代中國維護國家統一、建構社會秩序、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泰民安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習近平同志說:“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都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雜志2021年第5期)。
新時代,我們承擔著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歷史重任。通過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與重要原則,能夠在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并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重要貢獻。
來源:人民法院報·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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