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顧
2021年1月4日,呂某入職廣州某藥房擔任藥師負責人。在公司年會籌備期間,她未經公司審批,擅自將年假作為抽獎獎勵,部分員工抽到了3至7天不等的年假。公司發現后,以呂某“以權謀私”為由將其開除。2023年9月,呂某不服公司決定,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328,349.28元。同年12月,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呂某賠償金228,492元,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呂某存在“以權謀私”等違紀行為,最終判定公司解除與呂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228,492元。
二、法律分析
(一)公司開除行為的合法性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在這起事件中,公司以“以權謀私”為由開除呂某某,就必須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呂某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條件。然而,從仲裁和法院的審理結果來看,公司顯然未能充分履行舉證責任。公司雖堅稱呂某某的行為屬于“以權謀私”,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但卻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呂某某擅自將年休假作為抽獎獎勵的行為,給自己謀取了私利,或者對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
此外,公司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也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合理。若規章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之處,或者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況,那么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二)員工行為的性質
呂某某未經審批,擅自將年休假作為年會抽獎內容,這一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不妥之處。從公司管理角度出發,年休假的安排涉及員工權益和公司運營秩序,理應遵循既定的審批流程。呂某某的行為,無疑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公司制度的嚴肅性。但換個角度看,她的出發點是為了激勵員工,提升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并非出于個人私利。而且,此次抽獎活動并未引發員工之間的矛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年會氣氛,增強了團隊的凝聚力。從后果來看,呂某某的行為并未給公司造成實質性的經濟損失,或者對公司的正常運營秩序造成嚴重干擾。
從勞動法律師的角度來看,員工的行為性質應綜合動機、目的和后果進行判斷呂某的行為雖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營私舞弊”等情形。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充分理由,不應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源,
三、法律要點
(一)對企業而言
1、規章制度應當合法合理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制度內容既合法又合理。規章制度不僅要明確員工的行為規范和責任,還要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在涉及員工重大權益的問題上,如年休假的安排與使用,規章制度應制定清晰、公正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批流程和管理辦法,避免出現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條款,以免在勞動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否則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若公司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確保該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員工知曉。
2、處理員工問題要有充分證據
當企業認為員工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時,在采取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之前,務必收集充分、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員工的違紀行為確實存在,且達到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證據的收集應合法合規,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在勞動糾紛案件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事由,需承擔舉證責任。如在本案中,公司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呂某“以權謀私”等違紀行為確實存在,因為公司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呂某某“以權謀私”,最終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注重人性化管理
企業在強調制度嚴肅性的同時,也不應忽視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員工一些并非出于惡意,且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創新嘗試或行為偏差,企業可以采取更加包容和引導的態度。通過與員工進行積極溝通,了解其行為動機,這樣既能維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又有助于營造和諧的企業氛圍,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度。
(二)對員工而言
1、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員工進入企業后,應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是企業正常運營的保障,遵守制度不僅是對企業的尊重,更是對自身職業素養的體現。在涉及工作安排、資源使用等方面,務必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避免因個人的隨意行為而引發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
2、創新想法需提前溝通
員工如果有創新的想法或建議,尤其是涉及對公司現有制度、流程或資源的調整和運用時,一定要提前與上級領導或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獲得正式的審批和支持后再付諸行動。例如,在本案中,呂某若能提前與公司管理層溝通其將年休假作為抽獎獎勵的想法,或許能避免后續的糾紛。因此,員工在行動前的溝通和合規操作至關重要,既可以避免“好心”辦“壞事”,又能減少對企業運營的潛在影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暢森律師告訴你】
在勞動關系中,企業與員工的權益都應得到充分尊重與保障。只有雙方秉持相互理解、合作共贏的理念,以更加理性、合法的方式處理問題,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推動企業健康發展,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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