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的腳步臨近,我們身邊也洋溢著年的氣息。在這個闔家團圓的時刻,除了豐盛的年夜飯、熱鬧的走親訪友,還有一項活動深受團聚時的喜愛——打麻將。親朋好友圍坐一桌,骰子滾動,牌局開啟,歡聲笑語消磨時光匆匆而過。
不過,在享受這份歡樂的同時,也難免有人想要知道:親屬之間打麻將,算賭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賭博罪是這樣規定的: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判斷是否構成賭博,關鍵在于是否 “以營利為目的” 以及賭資是否 “較大”。
但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賭資較大”又該如何理解呢?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參與人員:如果是親屬之間的小范圍娛樂,一般不會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但如果參與人員復雜,尤其是有非親屬人員參與,且輸贏金額較大,就比較容易被認定為賭博。
2、活動頻率:如果只是春節期間偶爾進行,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賭博。但如果頻繁組織或參與類似活動,且輸贏金額較大,可能會被認定為以賭博為業,觸碰犯罪的紅線。
其次,在賭博罪中,“賭資較大”的認定也是判斷是否構成賭博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此外,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裁量標準。例如,遼寧省規定,個人賭資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賭資較大”,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此外,對于網絡賭博,還需特別注意投注金額的計算方式,避免因重復計算導致賭資數額虛高。
所以,如果金額較小,且明顯是為了娛樂,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賭博。
暢森律師告訴你
春節是充滿溫馨和歡樂的節日。大家應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盡情享受與家人團聚的時光。無論是圍坐在一起打麻將,還是進行其他娛樂活動,都要讓這份快樂在合法的框架內延續,從而能夠度過一個歡樂、祥和又合法的春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