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運營的自媒體賬號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自媒體賬號在運營過程中,能夠通過廣告收入、平臺流量收入、直播帶貨、打賞等方式產生經濟收益,這些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具有財產屬性,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從司法實踐看: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即使自媒體賬號是由男方單獨注冊和運營,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但只要是在婚內注冊、運營且發展起來的,法院通常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賬號歸注冊及運營人所有,由其向另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平衡雙方的權益。
不過也存在特殊情況,如果能證明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1、如果該自媒體賬號是男方在婚前就已經注冊并獨自運營,且在婚后沒有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共同勞動或資源等對賬號進行經營和發展,賬號的增值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沒有關聯,那么該賬號及相應收益可能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雙方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男方婚內運營的自媒體賬號為男方個人財產,那么在離婚時,該賬號會按照約定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李律師對賬戶注冊一方的實務建議:
1、提前約定權屬
婚內簽訂《財產協議》,明確約定賬號歸屬及收益分配比例。
2、隔離資金與創作
使用個人賬戶接收賬號收益,避免與家庭財產混同;保留創作原始文件。
法律風險提示:
法院通常不會強制變更實名認證,可能判歸男方但要求補償配偶(補償金額需協商或評估)。
實務判例中也會存在地域差異,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法院更認可虛擬財產價值,中西部地區可能僅分割收益部分。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婚姻律師幫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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