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 315 晚會落下帷幕,那些觸目驚心的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違法犯罪亂象便會引發輿論的軒然大波。
然而,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也隨之浮現:
既然媒體記者早就掌握了這些線索,為何不第一時間發布,而要等到 315 這個特定的晚上集中曝光,這一現象背后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包庇違法犯罪的嫌疑呢?
媒體作為社會的 “瞭望者”,肩負著輿論監督、揭示真相的重要使命。輿論監督的及時性,是其發揮作用、維護公眾利益的關鍵因素。
當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正在發生時,每一刻的延遲都可能讓更多人陷入危險之中。設想一下,那些在食品、藥品等領域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多流通一天,就可能多傷害一些無辜的生命。媒體若手握線索卻不及時曝光,無疑是在縱容這些違法行為的持續蔓延,損害了公眾對媒體的信任。
從媒體自身角度來看,或許存在一些所謂的 “考量”。例如,為了追求報道的影響力和話題性,選擇在 315 這樣一個特殊的節點集中發布,以獲取更大的傳播效果。
但這種做法無疑是本末倒置的。輿論監督的目的是為了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眾權益,而不是為了制造一時的轟動效應。將重要線索積攢到特定時間,不僅讓違法犯罪行為有了更多的時間 “逍遙法外”,也讓公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承受潛在的風險。
當然也會有其他原因,比如媒體在曝光前需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以確保報道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固然沒錯,但這絕不能成為拖延曝光的借口。
在信息時代,技術手段的進步已經大大提高了調查的效率,媒體完全有能力在第一時間掌握基本事實后進行初步曝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同時繼續深入調查,補充完善報道內容。
從法律層面來看,媒體雖然沒有執法權,但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公眾傳遞重要信息。如果因為媒體的不及時曝光,導致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得到及時遏制,造成了更嚴重的后果,媒體是否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呢?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當然,我們不能片面地存疑,媒體和記者秉持著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深入虎穴是冒著生命風險揭露黑幕和亂象,是人民利益的衛士和勇士。
但這種在輿論監督中存在的時效問題,確實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媒體是否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職責,將公眾利益放在首位,摒棄那些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效果的做法。
輿論監督的時效性不容小覷。呼吁媒體記者們應當在發現違法犯罪亂象的第一時間,勇敢地站出來發聲,而不是讓公眾在漫長的等待中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只有讓輿論監督跑在違法犯罪的前面,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人民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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