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2期】
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和基本單元,辦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小案”,“案小事不小,枝葉總關情”,這些“小案”的辦理直接關系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群眾最迫切的司法需求。
張三(化名)駕駛倉柵式貨車沿縣汝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駛,當行駛至汝城大道某路段時,與李四(化名)駕駛的剎停車輛禮讓行人的小轎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及李四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四無責任。張三事發時駕駛的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承保張三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賠償了李四的損失,李四稱其駕駛的車輛因本事故受損產生維修費1萬多元,李四就其余損失訴至法院要求張三賠償。
承辦法官審理過程中發現,雖本案李四要求賠償的金額不大,但張三對李四事故車輛的維修項目及費用均有異議,尤其在部分配件是否更換方面爭議很大,矛盾尖銳,經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后張三申請司法鑒定,法院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檢測公司出具質量鑒定報告,對李四案涉車輛的維修項目等問題出具了鑒定意見。汝城法院參照質量鑒定報告對李四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認定,對主張的不合理費用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張三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術手段的機構或者個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技術問題進行科學分析、判斷的活動,旨在提供科學依據,幫助正確審理案件。司法鑒定作為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紛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雖本案爭議標的額不大,但對當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關系著切身利益,都是大事。對法院而言,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彰顯著司法理念和智慧。沙洲法庭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用心辦好每一個“小案件”,在點滴工作中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努力讓當事人在“小案”中感受到司法的質量與溫度。
「供 稿」朱美鳳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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