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野生動物非法交易,
后果僅是失去自由嗎?
案件快遞
2021年前后,被告人李明從他人手中收購“羊角”等動物制品,一場持續2年的非法交易活動由此展開。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強、孫宇等人處查獲了他們從李明處收購的“羊角”38根;在李明住處查獲“羊頭”4個,“羊角”191根。經鑒定,上述動物制品中,有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藏原羚的頭帶角2個、角76根、頭蓋骨鏈接在一起的角3對;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的頭帶角2個、角109根、頭蓋骨鏈接在一起的角19對,共計價值3343000元。
面對法律的威嚴,被告人李明、王強、孫宇分別退出違法所得16260元、25000元和5000元。新北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江陰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名被告人繳納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費用,案件也由此進入更為關鍵的司法審判階段。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明、王強、孫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或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制品。李明買賣藏羚羊、藏原羚動物制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王強、孫宇買賣藏羚羊、藏原羚動物制品價值處于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區間。三人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本案中,對于野生動物制品的物種甄別以及價值評估,由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果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公訴機關指控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種屬、數量及價值均予以認定。鑒于上述指控買賣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均被追回,被告人能退贓退賠,確實有悔罪表現,據此認定李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屬“情節嚴重”并無不當。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采納。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構成坦白情節。在審查起訴階段,三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王強、孫宇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分別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三被告人能履行或部分履行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義務,孫宇還自愿繳款用于野生動物保護。綜合考量上述情節,均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據三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一萬八千元不等,其中對孫宇適用緩刑。
對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動物制品,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處理,確保這些珍貴物品得到妥善處置,不流入非法渠道。
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李明、王強、孫宇因買賣藏羚羊或藏原羚動物制品,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危害,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人需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以彌補其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同時,李明還需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3133740元。該筆賠償款項,連同案涉已賠付款項,將經過論證后,按照擬定方案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助力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生存家園。
藏羚羊作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對其制品的非法交易嚴重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全社會的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已觸犯刑法紅線,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買賣羚羊角藏羚羊的行為,與直接捕獵野生動物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刑罰幅度予以懲處,從而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同時,犯罪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被告人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對野生動物生態價值的賠償,以彌補因其犯罪行為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還包括國家為保護該物種所投入的資源成本等。通過刑附民這一審判方式,不僅要讓被告人為其犯罪行為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價,還要讓其在經濟上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補償,如此,方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喚起全社會對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的高度重視,促使人們攜手共進,共同守護我們珍貴的自然遺產,全力維護地球生態的平衡與穩定。任何妄圖從非法交易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中謀取暴利的行徑,都必將受到法律全方位、無死角的嚴厲制裁,絕不姑息。
在此,法官鄭重提醒廣大民眾,務必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與生態觀,深刻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類未來的重要意義。在日常生活中,要時刻保持警惕,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非法交易,以實際行動為守護地球家園的生態安全貢獻自己的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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