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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政圈里一直有個熱門話題:地方政府是否有“兵權”,比如除了指揮公安,能不能調動指揮武警?
這個回答正反兩方都有擁躉,而且都能拿出具體的實例,許多胖友一時也分辨不清哪邊正確。
但如果留心體制改革,其實很容易得出答案:軍改之前,地方政府可以調動武警;軍改之后,地方政府已無權調動。
這其中的關鍵變量,在于武警的指揮系統做了調整。
先回答一個問題,為何軍改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指揮本地區武警?
因為武警部隊自1983年4月正式成立總部,到2018年1月1日之前,一直實行“雙重領導”。
即由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統一領導管理,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指揮。
公安部部長兼任武警部隊第一政委,各省級公安廳長/局長,兼任本行政區武警總隊的第一政委。
地縣級的公安局長,也兼任轄區武警支隊的第一政委。
公安機關又屬于政府部門,地方政府自然對武警有領導權和指揮權,可以直接調動武警執行任務。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時,則需報中央、國務院、軍委批準。
軍改后則取消“雙重領導”:從2018年1月1日零時起,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不再受國務院領導。
其實從2017年10月起,公安部部長就不再兼任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地市級以上的公安一把手,也相繼卸任武警“第一政委”的職務,公安機關與武警部隊的制度性聯系,已經被大幅弱化。
可能有胖友會問:為何要將武警部隊由雙重領導,改為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
因為本輪軍改的一個重點,是徹底理清軍隊、警察和地方的關系,改變武警“半軍半警”的屬性。
軍改以后,武警的軍事屬性更加明確,軍隊地位進一步加強,也強化了黨中央和軍委對武警部隊的絕對領導權、指揮權。
那地方政府(其實就是公安局長),是不是從此和武警沒有瓜葛呢?
平時互不干涉,但遇到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或有重大活動安保等特定情形,經法定程序批準,地方黨政機關可以請求武警部隊協助。
但這種審批程序很嚴格,通常要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提出請求,報中央軍委批準后才能動用。
等軍委批準同意后,通常會建立聯合指揮機制,由地方黨政領導、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武警部隊指揮員,共同組成聯合指揮部。
公安局長作為地方社會治安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可以在聯合指揮框架內,對參與任務的武警部隊,提出具體的行動建議和任務要求。
但這種“指揮”更多體現為業務協同,而非直接的軍事指揮權,和原來的“指揮”有很大不同。
而且在協同執行任務時,武警部隊仍保持自身指揮鏈條和行動自主性。
公安局長提出的行動方案,需經武警指揮系統的評估和認可后,才能實施。
這種體制設計確保了武警部隊,作為武裝力量的專業性和集中統一性。
如公安局長未經授權,擅自“指揮”武警部隊,不僅相關命令無效,還可能涉及“干預武裝力量行動”等違紀違法行為。
當前公安局長與武警部隊協作,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機制實現。
一是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的情報信息,可以通過規定渠道與武警部隊共享;
二是聯合演練機制,針對反恐維穩等重大任務,公安機關與武警部隊會定期開展聯合訓練;
三是應急聯動機制,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與武警部隊建立臨時性指揮協同關系。
順帶聊一聊,老外與我國在警察與“準軍事力量”之間,指揮關系的區別。
在很多西方國家,警察部門與憲兵或國民警衛隊之間,存在明確的指揮從屬關系。
而我國的制度設計,更強調武裝力量的集中統一領導,這種差異反映了我國政治體制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特殊性。
從發展趨勢觀察,隨著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深入推進,武警部隊的專業化、正規化建設正不斷加強,其指揮體系也日益規范。
公安機關與武警部隊的協作關系,也在向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明確公安局長在“聯合行動”中的權限邊界,建立更加科學的協同機制。
但武警部隊的指揮權,集中于軍事系統,這一“根本原則”不會改變。
因為這一制度安排,既確保了武裝力量的集中統一領導,又為維護社會治安提供了必要的協同保障,體現了我國在軍事制度的獨特優勢。
理解這一關系的復雜性,才能明白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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