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紅組合 “四川芬達” 被歌手楊坤起訴的事兒鬧得沸沸揚揚。這讓大家不禁思考,明星到底能不能模仿?一模仿就侵權嗎?今天咱就來嘮嘮這其中的門道。
首先,明星當然是能被模仿的,也不是一模仿就侵權。比如一些非商業性、非盈利的個人行為里,像朋友聚會時,你興致一來,模仿幾句明星的經典臺詞,或者學幾個標志性動作逗大家樂呵樂呵,這種輕松、玩笑式的簡單模仿,通常是不侵權的。但是如果涉及商業活動,存在惡意丑化性質就不一樣了。要是在制作廣告、推出商品或服務時,大量通過丑化明星的形象增加“節目效果”,借此噱頭吸引消費者來獲取商業利益,那就很可能踩了侵權的紅線。因為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是享有名譽權的,明星的形象往往也是具有商業價值的,未經允許就這么模仿,是損害明星的合法權益。
那什么樣的模仿算侵權,什么樣的不算呢?不侵權的模仿,得把握好幾個關鍵。比如,要明確表明自己是模仿者的身份,不能讓公眾誤以為你就是明星本人;而且不能對明星進行丑化、歪曲性質的表演。做到這些,一般就能在合法范圍內進行模仿。
反之,侵權的模仿行為就多了去了。像不表明身份,故意誤導公眾,還靠這個獲利;或者即便表明身份了,但在直播里未經授權扮演名人,惡意丑化名人形象,表演名人經典作品來賺錢,這些都可能構成侵權,侵犯的可能是姓名權、名譽權,還可能侵犯原創作品的著作權。比如,之前貴州一網紅王寶弱,因長相酷似演員王寶強而走紅。最后被王寶強本人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決王寶強勝訴。事件最后以王寶弱舉著身份證道歉、銷號結束。
回到 “四川芬達” 模仿楊坤這事。“四川芬達” 二人他們從 2024 年開始搞模仿秀。在視頻里,模仿楊坤的造型穿搭拍段子,直播時復刻 “32 場演唱會” 、“拉不拉坤”等搞笑梗和導師造型,表情動作相當夸張。從這些行為來看,他們很可能構成名譽侵權。雖說他們強調沒提楊坤名字,內容以搞笑為主,但他們大量模仿楊坤標志性元素,且靠直播打賞、吸引流量等方式獲利。此外,還存在丑化貶低楊坤形象的夸張表演,會導致網友對楊坤的社會評價降低,所以構成侵權。
要是 “四川芬達” 真被判定構成侵權,那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按照法律規定,他們首先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也就是趕緊刪除那些侵權視頻。然后,得在相關平臺發布道歉聲明,向楊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對楊坤名譽造成的不良影響。經濟賠償也是少不了的,楊坤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會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定具體的賠償金額。所以說,在網絡上玩模仿創作,可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線,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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