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女子用假身份證領證后欲離婚未果,與他人領證后被告重婚”一案在河北衡水故城縣法院再次開庭一審,對檢方補充的當地法院、民政局相關回復文件以及被告周女士提交的家暴物證等進行了質證和辯論。
檢方認為提交的證據沒有證實法院、民政局對周女士的第一段婚姻做無效認定,該婚姻應當有效,周女士應被追究重婚罪刑事責任。鑒于周女士后來與他人結婚前作過婚姻關系確認的申請,主觀惡性較小,請法院依法判處。
據參與庭審人員介紹,庭審中,周女士的辯護人張雷、胡磊均以周女士的第一段婚姻無效、2019年與他人婚姻不屬于重婚為由進行了辯護。該案將擇期宣判。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此前報道,衡水棗強縣的周女士生于1991年,2008年,17歲的周女士用假身份證與大自己8歲的蔡先生登記結婚。
“我對結婚的最大印象,就是當初蔡先生讓我在一份《結婚登記表》上簽字。但我不記得有去民政局登記,可能當時年紀小,不太懂。”周女士回憶道。
周女士說,她和蔡先生育有兩個孩子。2016年,因雙方感情不和,她以外出打工為由,離開了蔡先生。她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撫養權,但離婚訴訟未被法院受理。“棗強縣法院給我說,我身份信息的出生年份是1991年,系統顯示是未婚狀態,所以不予受理,也沒給文書。我便提起了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
周女士和蔡先生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顯示,她身份證號的年份為“1988年”,下方有其簽名。
但蔡先生稱,周女士當年跟他在一起,是因為他經濟條件好。假身份證是周女士自己準備好,和他去民政局領的真結婚證。
2018年6月25日,棗強縣法院就周女士與蔡先生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作出裁定,準許周女士撤訴。
周女士說,法院立案后蔡先生私下提出希望撤訴,并承諾少要撫養費,于是她撤訴,但后來蔡先生變卦,“我找律師咨詢,聽說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孩子他不給我,財產我也不要了,就這么算了。”
但蔡先生稱不知道周女士撤訴的原因,還表示周女士2016年底就和王先生在一起了,不回來看孩子,也不給撫養費。
周女士則稱,自己和王先生相識于2018年,2019年登記結婚并育有孩子。她曾去看望過蔡先生和倆孩子,但被蔡先生毆打。她覺得,自己和蔡先生有共同的財產,這些錢她分文不取,抵作了孩子的撫養費,沒想到蔡先生仍要求她支付大額撫養費,她拒絕。
2022年,蔡先生向故城縣公安局報警稱周女士涉嫌重婚罪,故城縣公安局對周女士立案調查,此后周女士獲得取保候審。
在周女士看來,法院說自己是單身,不受理離婚官司,所以自己才和王先生結婚。“棗強縣民政局給故城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蔡先生和我的結婚證有效的證明,導致我被故城縣檢察院公訴。”
故城縣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08年7月17日,周女士用1988年出生的身份信息與蔡先生登記結婚,辦理婚禮并共同生活。2016年,周女士離開蔡先生。2018年,周女士向法院訴訟,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同年6月25日撤訴,法院準許。周女士明知沒有與蔡先生終止婚姻關系,2019年1月23日,使用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與王先生在故城縣辦理婚姻登記。而棗強縣婚姻登記中心證明,其與蔡先生的結婚證真實有效。認定事實的證據有“棗強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證明”等。
檢方認為,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周女士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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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強縣公安局新屯派出所2024年3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經查詢全國實有人口信息系統,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是其本人唯一的身份信息。經查詢,全國實有人口信息系統不存在其1988年的身份信息。為了撤銷當年假身份辦理的結婚登記信息,周女士于2023年12月9日將棗強縣民政局行政訴訟至棗強縣法院。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其又向衡水中院上訴。今年2月,衡水中院認為周女士撤銷結婚證的起訴超出了起訴期限,裁定駁回上訴。
為什么不通過民政局撤銷?2024年10月21日,棗強縣民政局《關于周女士控告民政部門出具虛假證明和撤銷婚姻的情況回復》顯示,結婚證上,周女士的身份證中涉及的出生年份與其現在使用的身份證上面涉及的出生年份不一致,其他均一致。周女士自述2008年登記結婚時,并未達到結婚年齡,為了滿足結婚年齡這一條件,蔡先生制作了只改變年紀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自述情況是否真實,需司法部門去認定。這一行為,也是以結婚為目的,并不屬于《關于妥善處理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的騙婚形式,不滿足撤銷的條件。
周女士表示,棗強縣法院在駁回她的行政訴訟申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縣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縣民政局重新審查她和蔡先生的婚姻登記程序,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2025年1月6日,棗強縣民政局回復稱,該案的結婚登記程序符合當時婚姻登記工作流程。周女士已向多機關部門反映此事,根據《關于妥善處理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的規定,該單位僅有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并沒有對案件事實審查認定的權利。該案是否符合指導意見之婚姻登記情形,望法院對該案事實作出明確認定并對該案是否符合撤銷條件作出明確建議。
同年1月20日,棗強縣民政局進一步解釋稱,該案件需由法院做出事實認定并對該案件是否符合撤銷條件做出明確建議,婚姻登記機關屬于行政部門,沒有獨立撤銷權限,已積極配合法院做出調查并對法院做出回復,并未給蔡先生出具任何虛假證明,不存在亂作為、不作為問題。
蔡先生說,告重婚罪是周女士欺人太甚。周女士則稱,若重婚罪控訴解決,將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解決雙方共同財產劃分、兩孩子撫養權、后續撫養費等問題。
4月27日庭審后,周女士表示,自己2018年曾經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蔡先生離婚,但法院告知其沒有合法婚姻關系只能以“同居關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法院都說我沒有結婚,我怎么知道我還有一段結婚?”
律師解讀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單純從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周女士因首段婚姻登記未依法撤銷,仍存配偶身份,在此情形下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檢方似乎提起公訴并不冤枉周女士。
但是,根據2001年的《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結婚。周女士與蔡先生在棗強縣辦理結婚登記時年僅17歲,雖使用虛假的年齡信息辦理了登記手續,民政部門也發放了結婚證,但因其未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年齡,該婚姻屬于自始無效的“無效婚姻”,而無效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且周女士也曾起訴民政局撤銷結婚證。
劉凱律師認為,周女士在與蔡先生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的情況下,于2019年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與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不構成重婚。同時,根據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權限僅限于脅迫情形,而對于無效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無效婚姻的訴訟,且該訴訟不受時效限制。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李勝男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尚未針對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行為予以明確的立法,因此實務中也存在不同的觀點和意見,也有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部分實踐案例中虛假身份的情況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將民政局作為被告,申請民政局撤銷用虛假身份證登記的結婚證。但是本案中,周女士并非完全拿一個完全虛假身份證登記進行騙婚,而是為了滿足年齡問題更改身份證的年齡。”李勝男律師認為,周女士通過虛構出生年份,實現滿足法定婚齡的目的,其第一段登記的婚姻應屬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無效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周女士第一段婚姻系同居關系。在周女士撤銷結婚證的起訴沒有得到支持的情況下,還可以嘗試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燕大法學教室》刑事法編輯、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會員郝赟律師向“法度law”進一步指出,根據目前披露的案情,周女士的行為不應被評價為犯罪。
郝赟律師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前后兩次婚姻關系存在時間上的重疊,同時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對前次婚姻關系的存續具有明知、對后次婚姻關系的重疊發生具有故意。
客觀方面,由于重婚罪不僅保護形式上的婚姻登記秩序,更是從實質上保護具有社會示范效果的一夫一妻的公序良俗,故本罪中的前后兩次婚姻關系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也包括存在效力瑕疵的登記結婚,還包括未經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致使周遭民眾產生相應印象的事實夫妻關系。
郝赟律師表示,雖然周女士在前次登記結婚時實際未達法定婚齡,屬婚姻無效事由,且其系在結束前次共同生活狀態達兩年多之后,才進行了后次登記結婚,但無論是過去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還是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均明確規定我國的婚姻無效并非當然無效,而是須經法院審查后宣告無效,且當事人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即婚姻效力瑕疵已治愈的,法院不再確認婚姻無效。由此,周女士前次登記結婚所形成的婚姻關系一直有效存續,無關乎其共同生活狀態的結束,這導致其前后兩次婚姻關系存在時間上的重疊。
然而主觀方面,周女士曾就前次婚姻關系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被法院告知因查詢其為未婚而未受理其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才于次年進行后次結婚登記。周女士基于對法院答復的信賴而誤以為前次婚姻關系未存續,對其婚姻狀況產生錯誤認識,具有現實合理性,并非無事實根據的強詞奪理。
此外,周女士彼時亦早已結束前次共同生活,至于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后撤訴,充其量僅能證實其對同居財產、子女撫養等事項的未決具有明知,并不等同說明其對前次婚姻關系的存續具有明知。由此,從登記婚姻關系與事實夫妻關系的兩個層面考慮,周女士均不具有明知有配偶而又故意再結婚的重婚故意,其對違反婚姻秩序亦無違法認識,更非有意對抗一夫一妻的公序良俗。法不強人所難,婚姻的效力系專業的法律判斷,要求普通公民不去信賴法院的答復而另行自查確認,實在是課以過高注意義務的過度苛責。
據此,郝赟律師認為,周女士的行為僅滿足重婚罪的客觀方面,而不滿足主觀方面。“犯罪的認定要求主客觀相一致,故周女士的行為不成立重婚罪。當然,需要明確的是,作為本案的實際控告原因,周女士應否支付、應以何種方式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與其行為是否成立重婚罪,顯系兩個范疇的問題。至于周女士客觀上的重婚狀態應當如何得到解決,我國自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頒行之后,婚姻登記機關便不再承擔宣告婚姻無效的責任,對婚姻無效的審查與宣告權歸屬于法院。而如前所述,當事人登記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的,其婚姻的效力得到維持。故法院應當受理周女士的離婚訴訟,依法確認其婚姻的效力,并對是否準予其離婚作出判決,由此明確其前次婚姻關系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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