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以監督為名虛構事實詆毀學校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小學訴張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的兒子在某小學就讀。張某某認為其兒子在校期間,學校教師存在霸凌、孤立行為,遂不斷在多個社交媒體發布文字和視頻,控訴某小學的教師孤立、霸凌孩子,及該校存在權錢交易、違規招生、迫害優秀教師等情況,言辭激烈且具有明確的指向性。
某小學認為張某某虛構事實,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具有明顯誤導性,嚴重侵犯某小學的名譽權,遂以張某某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某小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公開社交媒體平臺發布針對某小學的文章與視頻,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之前經張某某多次投訴,校方、教委進行調查核實后,張某某所反映的問題不屬實。訴訟中,張某某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某小學存在張某某所稱的行為。故張某某通過網絡公共平臺發布包含侮辱性言辭的涉案內容,且對于言論中涉及的內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構成侮辱誹謗。該內容被廣泛瀏覽傳播,勢必導致某小學社會評價降低,侵犯某小學名譽權。綜上,審理法院判決張某某向某小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家長作為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對學校教育方式與教學內容進行合理監督及合法維權的權利。但是,當家長不認可學校的教育方式與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時,應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保證所述內容理性、客觀、真實,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權。本案明確了家長對學校管理教育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邊界,對于構建良好家校關系具有引導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