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2年,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因涉及“次數”認定的爭議,成為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多次收購盜竊所得的銅排邊角料,但因上述犯罪次數未達司法解釋規定的“十次以上”,最終未被認定為“情節嚴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張萬軍,對這一判決進行了對“次數”認定標準及量刑平衡的深入探討。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要點
2021年7月至12月,劉某多次盜竊江蘇某公司銅排邊角料后,分17次、5次和11次銷贓給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三被告人在明知贓物來源的情況下長期收購,涉案金額分別為2.1萬元、1.6萬元和1.5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三人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上游盜竊行為中僅有部分達到犯罪程度(單次金額超過2000元),王某碗、王某兵對應上游犯罪次數分別為4次和2次,均未達到“十次以上”,故不構成“情節嚴重”。最終,三人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確了“次數”認定的四項原則:
第一,上游行為需達到犯罪程度。從刑法體系上看,作為入罪條件的“次數”與作為情節加重的“次數”具有完全不同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十次以上應認定情節嚴重,對此處情節加重的“次”應作嚴格認定,進行限制性理解。因掩飾、隱瞞的客體是犯罪所得,所以認定情節嚴重中的“次”應以相應上游行為達到犯罪標準為前提;
第二,同一犯意連續實施視為“一次”:認定“次數”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實施犯罪的,原則上認定“一次”。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收贓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連續多次收贓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對途經此地多人收贓的,一般應認定“一次”而不是多次犯罪;
第三,同一犯罪客體僅計“一次”:上游犯罪行為人對處置涉案財物具有主動性或隨意性,對同一物品可以一次性或分數十次出售。但無論上游犯罪行為人處置了多少次,相應實施掩飾、隱瞞的犯罪客體只有一個,多次收贓行為實質上屬于多次的不能犯,不宜片面認定多次;
第四,上游情節入罪時整體評價。基于上游犯罪以情節入罪實施掩飾、隱瞞的,應認定為“一次”。上游犯罪以情節入罪,意味著對上游犯罪進行了整體性評價。此時,上游犯罪等同于一個整體,可以評價為上述“第一”或“第三”規制的范圍,則無論收贓多少次在評價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的次數時亦應認定為“一次”。(入庫編號:2023-04-1-300-001,人民法院案例庫: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情節加重“次數”的認定)
二、“次數”認定的法理邏輯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區分“次數”的入罪功能與量刑功能。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及司法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節嚴重”要求“十次以上”,但這里的“次數”并非簡單累加,而是需結合上游犯罪的構成要件嚴格認定。
例如,劉某盜竊銅排邊角料時,部分單次金額未達盜竊罪入罪標準2000元,僅作為行政違法處理。王某碗雖收購17次,但對應上游構成盜竊罪的僅有4次,故不能機械累計為“17次”。張萬軍強調,若將行政違法對應的收贓次數納入“情節嚴重”,相當于變相降低入罪門檻,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此外,同一犯意下的連續行為應視為“一次”。假設王某碗在某日連續收購同一盜竊團伙分三次運來的贓物,雖表面為三次交易,但因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應合并評價。這一認定標準既符合刑法體系解釋,也避免了對被告人過度苛責。
三、量刑平衡:下游不得重于上游
本案另一爭議點在于如何平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上游犯罪的量刑。根據司法解釋,若下游犯罪量刑高于上游犯罪,可能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以本案為例,劉某作為盜竊犯,因多次盜竊被判死刑,而王某碗等人作為收贓者,若因“次數”被認定“情節嚴重”,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重于劉某的刑罰。張萬軍分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妨害司法罪,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阻礙追贓,而非直接侵害財產權。因此,量刑應低于上游犯罪,否則將導致“幫助行為反比實行行為處罰更重”的悖論。實踐中,部分案件因上游犯罪數額低但下游收贓次數多,容易產生量刑失衡。例如,上游盜竊金額僅2萬元,法定刑三年以下,下游收贓十次以上,法定刑三年以上。對此,需嚴格審查上游犯罪的構成,避免僅因次數突破量刑平衡。
張萬軍教授認為,王某碗案的裁判要旨表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次數”的認定絕非簡單算術,而是需要穿透形式審查實質。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遵循“上游犯罪構成+同一性判斷”的雙重標準,同時確保量刑與上游犯罪相協調。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維護司法公正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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