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篇章,一場突如其來的出軌,就會讓原本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財產分割瞬間成為戰場……當下熱播劇《蠻好的人生》,以其貼近生活的劇情,將婚姻中的諸多復雜狀況呈現在觀眾眼前。劇中人的歡笑與淚水,掙扎與抉擇,像一面鏡子,映照出我們對婚姻的憧憬、擔憂與困惑。今天,就讓我們從法律視角,剖析劇中情節,挖掘法律要點,為大家的婚姻生活筑牢法律防線。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01婚姻法律風險紅線,劇情來劃定!
(一)“出軌”是否必然導致離婚損害賠償?
在《蠻好的人生》中,丁致遠出軌邱麗蘇的情節,讓觀眾視角看得十分惱火。從法律角度剖析,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典》規定的“重大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胡曼黎作為無過錯方,是完全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不過,大家要注意,法律意義上的“出軌”,可不是簡單有點曖昧就可以認定的,它得達到“與他人同居”或“重婚”這樣比較嚴重的程度。出軌并不等同于凈身出戶,也就是說,“精神出軌” 或普通婚外情并不必然導致財產少分。但即便如此,這些行為也可以當作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幫助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占據主動。劇中情形顯然符合“其他重大過錯”。所以,胡曼黎不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也會傾向于保護她的權益,給予她適當傾斜。
(二)出軌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劇中胡曼黎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對話錄音、社交記錄等方式收集證據,來證明丁致遠的出軌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和證明力至關重要:證據必須來源合法,絕對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比如,通過非法竊聽等手段獲取的證據,就算內容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法庭認定過錯的關鍵依據。所以,合法的證據,能夠使得胡曼黎在這場離婚財產分割大戰中,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至于在婚姻破裂后還要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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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支配權
在劇中,胡曼黎作為年薪百萬的保險銷冠,在職場上可謂是風光無限。但從法律角度來講,她的收入不僅僅是她個人的財富,而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丁致遠在經濟上依賴妻子,在財產權利方面,他和胡曼黎是完全平等的。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明確規定,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并且,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除此之外,從丁致遠的角度來講,雖然婚后一方在職業上的發展、資質的取得主要靠個人能力,但由此帶來的收入增長,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比如說丁致遠成為“網紅教授”后獲得的各種收益,只要是在婚后產生的,胡曼黎就完全有權主張分割。畢竟,在他努力奮斗的過程中,胡曼黎不僅在經濟上給予了支持,還承擔了照顧家庭等諸多責任,為他解除了后顧之憂。
所以,為了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后,最好能就財產問題進行詳細的約定,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共同財產,這樣才能在婚姻關系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醉酒簽 “離婚財產保管協議” 有效嗎?
在劇中,邱麗蘇為了牢牢掌控丁致遠的財產,精心策劃,將丁致遠灌醉后,讓他簽署了 “離婚財產保管協議”。這份協議表面上看似乎合乎法律程序,但實際上卻暗藏玄機。協議中不僅包含了一些看似合理的財產分配條款,還夾雜著一些帶有 “道德約束” 性質的內容,比如限制丁致遠在學術成果和人脈資源方面的自由處置權 ,這無疑是對丁致遠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
根據《民法典》第 143 條規定,一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2、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這個案例中,丁致遠在醉酒狀態下簽署協議,其意識處于不清醒狀態,很難做出真實、自主的意思表示。如果丁致遠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如當時的監控錄像、在場證人的證言等,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確實處于醉酒無意識狀態,并且協議內容存在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條款,比如剝奪了他的基本生活保障、對他的人身自由進行了不合理的限制等,那么他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 “醉酒非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并非易事。因為醉酒狀態的認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很難精確界定一個人在醉酒時是否完全喪失了行為能力。而且,協議一旦簽署,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推翻它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這也提醒我們,在簽署任何重大協議時,都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了解協議內容,避免因一時的疏忽,讓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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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婚姻財產保護,應該怎么做?
劇中胡曼黎作為一名職場女性,在婚姻中遭遇了嚴重的財產危機,這一情節深刻揭示了一個現實問題:經濟獨立并不等同于法律安全。即使胡曼黎在事業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經濟上能夠獨立,但在婚姻財產保護方面,她卻缺乏足夠的法律意識,最終導致自己多年的辛勤付出幾乎付諸東流。
為了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建議女性在婚姻中做好以下三點:
婚前婚后財產登記明確:在婚前,對于房產、車輛等重要財產,要明確其購買時間、出資情況等,保留好相關的購買合同、付款憑證等,以證明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
如果是婚后購買的財產,若雙方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應及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的歸屬。例如,在購買房產時,要明確首付來源,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那么應明確房產的共有比例,避免日后因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
保留重大資產處置記錄:在婚姻生活中,涉及到重大資產的處置,如房產的買賣、車輛的轉讓、大額資金的轉賬等,一定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轉賬憑證、協議簽署時的錄音錄像等。這些證據可以在日后發生財產糾紛時,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權益。比如,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夫妻共同房產,那么另一方可以憑借這些證據主張轉讓行為無效。
定期進行家庭財產“法律體檢”:女性要定期關注家庭財產的變動情況,了解配偶名下的公司股權、銀行流水等是否存在異常變動。可以定期請專業律師對家庭財產進行梳理,評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核查配偶是否存在將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的情況。
【暢森律師告訴你】
丁致遠和邱麗蘇的行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傷害了身邊的人,也破壞了婚姻關系的神圣性和穩定性。婚姻不是一場可以隨意算計的交易,它需要雙方用心去經營,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好的婚姻需要感情維系,更需要法律護航——唯有知法懂法,才能在風雨來臨時,守住屬于自己的“蠻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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