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能拿到50%的房子產權?
別傻了!
新婚姻法下,婚姻財產規則迎來大洗牌,不管是父母傾盡積蓄買房,還是婚前婚后買房,加名已經不重要了。
新規都將以法律利劍劃清邊界,用公平秤桿衡量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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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加名分不到房
老爸老媽給子女婚后買房,這種事很常見,加名后,最后房子算誰的,有兩種情況: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沒約定,加名也沒用。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買房后簽署贈與合同,明確房子給誰,最后這個房子就是誰的。
如果沒有明確的贈與合同約定,即使房子寫在兩個人的名下,房屋仍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如共同生活年限、子女撫養貢獻等)。
2.雙方父母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產權。
如果房子是雙方父母出錢購買的,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產權分配;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出部分資金購買,同樣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產權,
但補償金額可能高于或低于出資比例,需結合婚姻存續時間、過錯責任等綜合判定。
注:截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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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本加名,幾乎無用
很多女性在結婚時,都會要求男方將自己的名字加入到房產證中,那么這種加冕究竟有沒有什么用呢?
具體來看,有兩種情況:
1.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由法院判定房屋歸屬。
如果兩口子約定了房子給到誰,但是暫時沒有辦理轉移登記,法院一般會根據婚姻家庭實際情況,來判斷房子給到其中一方,并確定有拿了房子一方給另一方進行補償。
2.已經辦理轉移登記——房子判給給予方
如果結婚的時間比較短,并且給房子的一方沒有重大過錯,房子最后依舊歸給房一方,但需要根據家庭情況給予另一方補償。
但是:如果收房的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給房的一方有權要回房子,且無需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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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子女的財產,也能撤銷
很多人離婚都會約定房子給到誰,有的會直接將房子給到子女,
那么按新規,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給到子女,想要撤銷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財產給到子女后,發現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就可以撤銷約定,并且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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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主婦家務補償確定了
很多女性結婚之后在家做全職太太,失去收入來源,一旦離婚,她們有沒有什么補償呢?
以前的婚姻法,對全職太太的家務補償通常是5萬左右。
新規以后,補償金額不再限定5萬元,而是參考當地居民收入及家庭實際承受能力,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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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了,財產一毛分不到
如果一方出軌,把財產轉移或者低價賣給小三,那么另一方就有權追回,
而且一旦其中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院都會判你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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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賞,財產一毛分不到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用以打賞主播,并且金額明顯超出了一般的消費水平,這種打賞行為就被認定為“揮霍”。
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請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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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各歸各的
如果兩個人同居有約定,財產分割,就按約定的來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那么就按照各歸各的。
但如果是共同出資,就按照貢獻比例分配。
典型案例:深圳的盧總和小美同居期間,共同投資了一家美容美發店,由小美負責經營,盧總出資60%,小美40%,法院判定,盧總和小美各50%。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間,最好提前對將來的財產分配做書面協議,避免日后麻煩。
以前房產證加上名字就有自己一半的房產,現在加了名也得不到一分一毫。
所以還是別再以婚姻來作為獲取利益的途徑,否則會輸的很慘。
(圖片來源網絡,侵權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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