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〡李老逵
2025年4月,青島李滄區某小區門口發生一起行人相撞事故。60歲的劉某邊走路邊接電話時突然轉身,與同向行走的王某相撞,導致劉某右股骨頸骨折(十級傷殘)。雙方因賠償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最終認定劉某承擔70%主要責任(未觀察后方突然轉身),王某承擔30%次要責任(未保持安全距離),調解后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這個判決一出,輿論頓時嘩然。好好地走在路上,被別人的一個轉身撞了,還要賠掉七萬元,這個攤在誰的身上都無法接受。
更夸張的是,法官居然創造了一個新詞,就是行人在路上要保持“安全距離”。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機動車要保持安全距離,什么時候行人也需要保持“安全距離”了?要按照這個判決執行,以后走在馬路上,是不是要在身上裝個后視鏡?
其實這個案件里,判決可以說王某距離劉某過近,沒有盡到適當注意義務,而不是從機動車那邊生搬硬套一個“安全距離”出來,由此看出現在的某些法官法律功底和法學思維真的差到了令人無語的地步。
作為職業律師,由于不了解具體細節,我認為本案的王某是否未盡到適當注意義務,也要看具體情況,法官要據實判斷,而不是“和稀泥”。
比如下面這個情況,你告訴我怎么“適當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民法上,除了特殊情形外,一般應該堅持“誰有過錯,誰擔責”,而不是“誰受傷,誰有理”;受傷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強加義務。
“法不強人所難?!边@句法諺蘊含的精神是,法律不應該強加給人過高的注意義務,法律不應強求任何人對無法預見的事情承擔過錯責任。
如果法院單純為了和稀泥息事寧人生造出一個“安全距離”來,只能讓群眾對未來走路都充滿不安全感。
老百姓就剩下兩條腿走路了,還要怎么注意???
-完-
規則變化,請先點“...”,再點“設為星標”,否則推送不到
推薦如下文章(已經做超鏈接,點擊即可閱讀):
全文900余字,喜歡請分享、點贊、在看三連。
作者:李老逵,法學雙碩士畢業,曾在國務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惡如仇,仗義敢言,因此辭職改做執業律師。赤子之心不改,憂國憂民常在,忙時搬磚,閑暇寫作。文章多替蒼生寫,不為君王唱贊歌。
發聲不易,敬請搜“jinliandeliangyigan”(金蓮的晾衣桿)或長按下方二維碼,加本人微信進粉絲群,讓我們永不失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